江阴银行子公司涉票据案再败诉 一审判赔亿元

2018-05-09 09:45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江阴银行持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525%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江阴银行(6.740, -0.06, -0.88%)今日晚间发布公告,披露了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起诉该行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案的最新进展: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判决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款本金8979.3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而这是江阴银行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因类似票据纠纷案件再次败诉于恒丰银行。去年底,该行曾发布公告披露了另外七起涉及恒丰银行的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判向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垫付利息以及违约金合计6859.14万元。
 
    江阴银行持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52.5%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公开资料显示,江阴银行于2016年9月2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国内首家登陆A股的农商行。彼时江阴银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即提及了上述涉及恒丰银行的在审案件。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根据今日发布的公告,原告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与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
 
  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原告垫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款本金8979.37万元,及利息2103.2万元,合计1.1亿元。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垫款89,793,716.02元,并支付自各笔交易垫款之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行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认为上述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足,被告就案涉票据与原告之间未签署书面协议,也从未委托原告代理案涉票据业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已决定,将立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阴银行在公告中透露。
 
  七案并罚近7000万
 
  其实,这并非恒丰银行第一次就票据业务与江阴银行对簿公堂。此前,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曾就类似票据纠纷起诉过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并取得胜诉。
 
  去年年底,江阴银行公告称宣汉村镇银行收到的七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宣汉村镇银行支付恒丰嘉兴分行垫付利息共计5045.94万元,违约金共计1813.2万元,合计为6859.14万元;并一直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上演了和此次收到苏州市中院的判决书类似的“不服”戏码。据江阴银行去年年底发布的公告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认为上述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足,该行已决定将立即依法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前互怼,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隔空喊话
 
  在上述案件正式判决前,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曾在去年年中就此案相继发布公告,颇有“针尖对麦芒“之势。
 
  江阴银行曾在去年3月1日发布涉诉公告中表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起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与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恒丰银行随后即发表声明,否认涉嫌“伪造印章”,并称江阴农商行公告为“主观臆断, 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恒丰银行认为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16.270, -0.02, -0.12%)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恒丰银行表示,事发后,在监管部门的主持下,相关涉事银行与江阴农商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过多次协商,江阴农商行曾表示愿意对恒丰银行等银行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票据业务所垫付的利息先行支付,“但是此后江阴农商行始终没有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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