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分叉维权第一案”终审宣判: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

2019-01-15 10:40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分叉”这一名词,在区块链世界被赋予了新的价值。2017年,比特币(BTC)分叉出比特币现金(BCH),意味着每个比特币投资者的账户上将出现与比特币数量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分叉”这一名词,在区块链世界被赋予了新的价值。2017年,比特币(BTC)分叉出比特币现金(BCH),意味着每个比特币投资者的账户上将出现与比特币数量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比特币“分叉维权第一案”终审宣判: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
 
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牛市行情的汹涌而至,这两只主流币种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当年那些“左手BTC、右手BCH”的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
 
但是,个人投资者李俊(化名)却在这件事上栽了跟头。2017年年初,李俊通过交易所OKCoin币行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并一直放着没动。2017年8月份,比特币现金从比特币网络中顺理完成分叉,李俊应该顺理成章拿到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是他却因为没有第一时间在交易所领取而被“作废”。
 
无辜的李俊,一纸诉状将OKCoin币行送上了法庭。起诉、一审、上诉、终审,经过一年的时间,李俊打赢了官司,却输掉了钱。法院判定OKCoin币行赔偿李俊38.748个比特币现金。但是李俊要求“赔偿其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在终审中被驳回。
 
比特币现金价格下跌的损失,为什么不予支持?为什么被告方OkCoin币行辩称“李俊没有资格领取比特币现金”?法官的终审判决是基于什么理由做出的?是否妥当?
 
这起合同纠纷被称为“比特币分叉第一案”,法院的判断基础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在某些层面上的态度。但是,围绕这起官司的争议却没有结束。
 
事情的发展始末
2017年1月12日,李俊(化名)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OKCoin币行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
 
2017年7月18日,OKCoin币行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以提示投资者,比特币将进行分叉,“派生”出比特币现金(BCH)。
 
2017年7月25日,OKCoin币行承诺,若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用户账户内持有比特币,OKCoin币行将按照用户拥有的比特币金额提供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2017年8月1日,OKCoin币行公告承诺将进行比特币权益结算,要求投资者在OKCoin币行账户内领取比特币现金,并承诺所有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中。
 
但是当李俊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比特币现金已无法领取。他从OKCoin币行客服那里得知,比特现金领取通道己经关闭,且由于之前没有领取比特现金,之后也无法领取。
 
李俊想提取的当天(2017年11月25日),1BCH≈9,017.78元,但是,BCH在2018年7月12日已经跌到了4,631.25元。
 
在蒙受巨大的损失后,李俊一纸诉状将OKCoin币行告上了法庭。
 
李俊要求OKCoin币行的法人主体乐酷达公司履行合同,将38.748个比特现金(BCH)打入其个人账户,并要求乐酷达公司赔偿38.748个比特现金的价格损失约17万元。
 
2018年08月10日,这起官司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乐酷达公司赔偿李俊38.748个比特币现金,但是对于李俊有关“赔偿其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比特币现金跌到“不值钱”,为何这部分损失得不到保障。不服从判决的李俊决定提起上诉。
 
但是在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李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一:比特币究竟受不受保护?
 
在这起案件中,搞清楚李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至关重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案原告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是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虽然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的持有人,需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权能。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原告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
 
注: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但是,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而OKCoin币行在2017年7月25日的《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H的处理方案公告》中,对比特币现金的发放原则做出了承诺。
 
也就是说,李俊之所以能够拿到因分叉产生的等额比特币现金,是由于虚拟货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而OKCoin的承诺公告成为呈堂证供。
 
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理鹏律师告诉链得得,法院的上述判定实际上是否定了“比特币是物或者物权客体”这一观点。
 
他说道,恰当的表述应该是“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无法将虚拟货币视为物权的客体。在此前提下,当事人无法基于物权法对于原物和孳息的规定,从而主张分叉产生的BCH是BTC的孳息,并以此为由在司法上主张权利”。
 
在通过物权法对其进行保护的路径行不通的前提下,法院只得寻求通过债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庞理鹏指出,本案中最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两对:
其一:基于比特币现金所属区块链系统中所有人的共识,分叉时比特币持有者有权请求其他区块链用户承认其对比特币现金的权利;
 
其二:由于OKCoin平台承诺向用户“发放”(实际上是协助获取)比特币现金,符合条件的用户有权利请求其履行承诺。
 
也就是说,在比特币分叉后,原比特币拥有者自动获得比特币现金,是技术层面必然产生的后果。其背后是所有区块链用户的共识。而OKCoin随后还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户做出了“发放比特币现金”的承诺。
 
所以,这两点成为支撑李俊能够拿到比特币现金的重要依据。在庞理鹏看来,OKCoin所谓的向用户发放,实际上是协助用户取得。
 
争议焦点二:为什么“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俊准备在2017年11月25日提取比特币现金,当时1BCH(比特币现金)≈9,017.78元;
 
法院一审的时间是2018年7月12日,当时1BCH≈4,631.25元。
 
李俊认为,按照这个价差来计算,自己损失了近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李俊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权利,并非基于交易,而是基于乐酷达公司执行比特币分叉规则而作出的承诺,因而不存在产生“损失”的对价基础。其次,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是公知的事实,特定区间的价格波动不构成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并不支持李俊的赔偿损失请求。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李俊提起了上诉。
 
而从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两个判断:
第一,由于比特币现金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对其进行交易的时机也不确定,故而当事人主张的差价损失不具有当然性和确定性。
 
第二,OKCoin没有及时提供提现、结算服务,对于比特币现金最终交易的结果,不具有当然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
 
庞理鹏指出,第一个判断实际上主张的是酷乐达公司(OKCoin交易平台的公司主体)不履行义务行为与原告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
 
判断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简单直观的方式是“如果没有A则没有B,那么A是B的原因”。
 
本案中,假若酷乐达公司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相应义务,则冯亦然有机会避免相关损失。故我们可以认为,乐酷达公司未及时提供提现、结算服务是冯亦然未能及时卖出比特币现金止损的原因。
 
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违约行为发生前,违约损害赔偿需要“填平”的损失,是违约前后利益状态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考虑的是两个时间点上价格差异,无论在上述两个时间点之间BCH价格如何波动,案件最终结果是确定的。那就是判决生效时BCH价格远远低于原告OKCoin正常发放时的价格,这之间造成的BCH价格贬损由原告实际承担。
 
而关于第二个判断,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文中提及的“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以当事人之间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为前提。
 
关于合理预见的内容,目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只要能预见损害的种类、性质就行,还有人认为该原则要求违约方预见损害的数额,由于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该原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不容否认的是,OKCoin平台属于专业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庞理鹏表示:“综上所述,就现有材料来看,我们认为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酷乐达支付比特币价格损失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争议焦点三:在比特币定性不明确时,如何保证个人权益?
 
回顾这起案件,比特币定性不明,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所以如果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李俊这场官司还没开始就输了。
 
但是,凭着“分叉”在区块链网络中的共识,以及OKCoin在公告中做出的“提现”承诺。法院表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应受到保护。
 
当李俊提出“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时,法院却以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驳回了李俊。
 
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理鹏律师告诉链得得,就虚拟货币的所有者而言,本案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即使法律不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物,当事人依然可以基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债法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约定是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当事人取得或者利用虚拟货币时应当重视合同的作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增添一份保障。
 
他指出,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而言,重视基本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由于基于区块链生成的虚拟货币属于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相关争议的请求权基础也尚待厘清,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职业共同努力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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