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催收成为阳光下的行业 委员建议明确监管机构、推动立法

2019-03-12 10:35 | 来源:第一财经 | 作者:邵海鹏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17年,中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余额超过27.4万亿元,预计2022年将超过63.7万亿元;2018年,中国互联网信贷余额超过2.2万亿元,2022年将超过5.9万亿元。

  [2018年,中国互联网信贷余额超过2.2万亿元,2022年将超过5.9万亿元。]

  随着国内消费信贷市场的迅猛发展,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也随之兴起。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王贵国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加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的建议》。

  虽然在固有思维中催收总与暴力、恐吓等字眼联系起来,但真正的催收业务其实是金融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国际国内市场选择的常规做法。3月11日,王贵国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催收行业已成为阳光下的行业,但仍存在监管缺位、行业自律规范不足、竞争失序等诸多发展困境,我国应当加快成立催收行业的行业协会,并推动行业立法。

  作为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诚信建设”离不开法治环境的塑造与支撑。

  2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郭卫民表示,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要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行业规范、完善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绿灯”。

  催收行业的作用无可替代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余额超过27.4万亿元,预计2022年将超过63.7万亿元;2018年,中国互联网信贷余额超过2.2万亿元,2022年将超过5.9万亿元。与此同时,中国个人不良资产管理市场规模在2017年超过2万亿元。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委托至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进行处置,回款效率更高,是市场选择的常规做法。

  在国内的实践中,债务催收行业也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产业链条,在开辟市场中新的经济领域、增加就业岗位和政府税收、弥补公力救济缺陷、防范与化解金融信用风险、助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巨大。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副院长王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债务催收行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行业的努力,单个金融机构的还贷风险就有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

  这一行业下躲藏着的就是数量庞大的失信者,以及因失信而衍生出的“恶意拖欠、逃骗偷税、商业欺诈”等行为。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底,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172574条,涉及失信主体155118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41723家,自然人113395人。

  为此,各级政府也拿出了自己的一套治理手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3月6日的全国政协经济界别驻地小组讨论会上表示,目前央行征信中心已经将大型银行和部分中小银行、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金融数据纳入征信系统。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下一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让‘老赖’过得舒坦,就是我们的耻辱。”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在做客2019年全国两会“大法官访谈”节目时介绍,近年来,江西法院打出了一系列执行工作“组合拳”,包括在全国首创“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在全国率先推动“执行流程集约化”模式改革、在全国率先探索执行案件“三推送”机制等,仅2018年就对356名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推动催收行业立法

  同时,催收行业也面临立法与监管长期缺位、行业自律规范不足、竞争失序、饱受污名等诸多发展困境。

  王贵国表示,破解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困境的根本出路,是推动行业立法。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随后,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也相继仿效制定了关于债务催收的法律法规。

  目前,由民政部批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等文件虽对催收行为规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适用范围仅限于互联网债务催收领域,且规制对象只局限于网络信贷平台,难以对整个催收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和推动。

  王贵国认为,组建催收行业协会,发起成员内部自律,并由此配合和推动行业立法,这一路径或是催收立法的最佳模式。“建立行业协会来承担起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职责,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提供最符合行业发展及兼顾多方主体利益的解决方案。”

  而只有政府部门协同发力,方能成立公信力高、架构完整、执行力强、务实有效的行业协会,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自律监管。王贵国建议,民政、工商等部门适度放开催收行业协会设立的审批限制,支持有资质的行业自律机构依法登记。

  此外,在王贵国看来,明确行业的监管模式,是催收立法的重中之重。他建议:“应明确催收行业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支行(或各级金融监管局),秉持严格、审慎、统一监管的原则,重点参考征信业和律师业监管模式。”

  比如,由银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工信部等部门为催收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加强对业内从业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行业增长情况、利润率、投诉率等关键数据的统计汇总,打破数据孤岛,建立数据披露与共享机制,为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管打造信息基础设施。

  此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平台对债务催收行业进行监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方案,对信息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安全保障等加以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和泄露个人隐私。

  对于催收机构,严格准入门槛,机构持牌经营,统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缴、董监高任职条件,信息安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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