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飞出一队“黑天鹅” 上海公安开出两份《扣押决定书》

2019-05-29 08:50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李万钧 | [财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上海市公安局对恺英网络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向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沪公(经)扣字﹝2019﹞100320号、100321号两份《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以下简称“《扣押决定书》”)。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文/李万钧

        恺英网络(002517)黑天鹅事频发: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涉及传奇游戏保证金的国际仲裁,高管冯显超涉嫌个人经济犯罪、股份被轮候冻结,实控人和总经理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两家子公司办公用品被上海公安扣押。

两份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

        根据公告,上海市公安局对恺英网络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向公司出具了 编号为沪公(经)扣字﹝2019﹞100320号、100321号两份《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以下简称“《扣押决定书》”)。

        上海市公安局在侦查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发现恺英网络持有的部分财物和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与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 的部分财务凭证、一台办公电脑及部分内部控制文件进行扣押。

        本次上海公安的扣押动作,与恺英网络实控人和高管的涉嫌个人经济犯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相关。

        根据披露,4月24日恺英网络收到副总经理冯显超先生家属的通知,冯显超因涉嫌个人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5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失联的进展公告》,收到王悦先生的家属送交的《告知函》,王悦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告》,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 永聪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冯显超的股份已经被轮候冻结。

        自5月24日开始,冯显超的股份被冻结36个月。冯显超持有恺英网络股票260,471,8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0%,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冯显超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轮候冻结 952,602,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6%,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72%。

子公司浙江欢游涉国际仲裁多项赔偿

        2016 年 10 月 25 日,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即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与恺英网络控股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签署《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传奇移动游戏授权 许可协议》(以下合称“《许可协议》”)。根据《许可协议》浙江欢游应支付娱美德最低保证金合计500亿韩元,根据即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约 2.98 亿元。

        2017 年 2 月 25 日,恺英网络披露,浙江欢游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送达的《仲裁通知书》,娱美德认为浙江欢游未能根据《许可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仲裁请求包括浙江欢游向 娱美德支付最低保证金合计 500 亿韩元。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对这个仲裁做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浙江欢游构成实质性违约。

        浙江欢娱被裁决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444,571,134 元,支付上述损害赔偿金利息人民币23,501,473元,向申请人支付法律诉讼费用和开支美元1,686,221.165(即美元 1,386,221.165 +美元 300,000)。国际商会ICC仲裁院决定本案仲裁费为880,000美元,被申请人浙江欢娱应承担并支付75%仲裁费(660,000 美元);剩余 25%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依裁决将 25%仲裁费(220,000 美元)支付给申请人。

        恺英网络表示,浙江欢游是恺英网络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恺英网络以出资额为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恺英网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 同时,浙江欢游仍愿意同娱美德就本次仲裁妥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健 康的游戏市场环境。

“阿拉德之怒” 著作权侵权

        2017年12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阿拉德之怒”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包括恺英网络控股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在内的四被告(i)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宣传《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享有的著作权,(ii)立即停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iii)连续 1 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等媒体首页显著位置 刊登声明,(iv)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月,原告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长沙中院作出诉中禁令的裁定,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向长沙中院就诉中禁令的裁定 提出复议被驳回。 上海恺英于 2019 年 1 月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18)湘 01 执保 216 号),通知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 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用户提供退费等服务。

        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长沙 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 2、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 3、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 500 万元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 10 万元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恺英网络计划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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