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模式和实质披露不充分 博拉网络科创板上会被否

2019-11-15 09:09 | 来源:第一财经 | 作者:侠名 | [要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另外,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还认为,博拉网络披露其“经营的各项服务(细分产品)均应用了大数据技术”依据不充分,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占比披露不准确。

  

      原标题: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披露不充分,博拉网络科创板上会被否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11月30日博拉网络曾挂牌新三板,而2016年4月欲在创业板上市并于2017年9月18日从新三板摘牌。

        11月14日,科创板上市委发布公告称,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获通过。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博拉网络对其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的披露,认为博拉网络未能未充分披露大数据在其提供的大数据营销及运营、数字媒体投放、电商及其他三类服务中的应用过程及具体表征,未能清晰、准确地披露其为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全过程的相关内容,发行人定位为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的依据披露不充分,发行人披露的业务模式未充分体现其大数据服务提供商的定位。

        根据博拉网络官网的资料,博拉网络是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基于自主研发的E2C(E-service to Company)数字商业大数据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产品+应用服务”的业务模式,为企业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和大数据应用服务(主要包括数据分析咨询、数据采集和管理、增值运营服务,以及大数据在数字营销、电子商务、客户关系管理等应用场景的行业解决方案),帮助实体企业构建大数据资产和智能应用平台,推动实体企业逐步实现以数据为驱动力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另外,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还认为,博拉网络披露其“经营的各项服务(细分产品)均应用了大数据技术”依据不充分,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占比披露不准确。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一致,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招股书显示,2016年-2018年,博拉网络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60亿元、1.80亿元、3.07亿元,同比增长12.62%、70.77%,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稳步提升。

        净利润方面分别获得3863.29万元、4055.27万元、4294.03万元,同比增长4.97%和5.98%;扣非净利润分别为3563.93万元、3597.66万元及4073.21万元,同比增长9.5%及13.2%,利润增幅远低于营收增幅。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11月30日博拉网络曾挂牌新三板,而2016年4月欲在创业板上市并于2017年9月18日从新三板摘牌。

        2017年10月25日,博拉网络首次上会,审核的结果为暂缓表决;同年11月29日,博拉网络再次发起冲刺,但审核结果为未通过,证监会发审委要求博拉网络就净资产收益率显著下滑的原因和影响等情况予以解释。

        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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