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规则执行是否到位 保险业开启自查

2020-09-10 08:27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黄蕾 | [要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作为负债型行业,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形同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代表了保险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向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下发相关通知,将在行业内部开展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等监管规则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此次自查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等监管规则实施情况,切实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

        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作为负债型行业,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形同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代表了保险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还能力。

        据了解,此次自查内容包括: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应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认真检查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至于自查方式,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对照检查情况,回答自查提纲相关问题,填写自查结果汇总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对规则执行不到位的,相关公司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从记者拿到的自查提纲来看,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要列出了21个问题。包括: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在向可能影响消费者首次投保决策或续保决策的各种场景下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时,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在进行业绩发布、证券发行等路演活动时,设置偿付能力信息应询环节;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聘请具备资质的境内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聘请的评级机构是否已向银保监会递交《配合监管承诺函》等。

        目前,我国实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相较于“偿一代”,“偿二代”能准确识别和区分高风险公司和低风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正在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在“偿二代”一期工程中,穿透识别属于特殊原则,只用于少数情况;而二期工程将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

        “偿二代”二期工程主要从资本端、资产端、负债端、服务实体经济和有效实施的基础环境五个方面着手,重点解决资本不实、数据不实、底层资产不清、风险保障功能发挥不足、服务实体经济不够等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对于查实的问题,将会采取顶格处罚,提高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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