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发布涉诉的进展公告 涉案金额 6.5万元

2020-10-14 10:22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三应依法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之债权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求:1、请求福田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未代付款项人民币63,357.19元及暂计至2019年4月9日的利...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0-12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4,791.19 元(以 63,357.1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市润泰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深圳市铁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 65,353.19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5)。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9] 粤 0304 民初 35190 号),主要情况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铁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公司 被告

 

三: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 原告深圳市铁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寿宁润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福田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有股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泰供应链、寿宁润泰经福田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福田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需要向境外客户支付美金,而被告一可以在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之后代为支付,前提条件是原告需将拟让被告一代付的款项先行转入被告一账户中。原 告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将代付货款(含税款+手续费)共计 87,000 元转付至被告一 账户,被告一未依约将货款代付给原告的海外客户,亦未开具任何发票,即使出具《欠款证明》,也并未按《欠款证明》所承诺之日期将款项予以代付,至今仅退还原告 23,642.81 元,尚欠 63,357.19 元未退回原告。 被告一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被告二、三作为被 告一公司的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 2,550 万元和 2,450 万元,所占比例分别为51%和 49%。现被告一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且将财产转移,被告一在另案诉讼中所被冻结的7个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元。相比于认缴的出资额5,000万元而言,原告认为,被告二、三作为被告一公司的股东极大可能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作为被告一公司的债权人,被告

二、三应依法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之债权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诉求: 1、请求福田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退还未代付款项人民币 63,357.19 元及 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9 日的利息 1,996 元(按年利率 6%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计 算至偿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 65,353.19 元。 2、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九有股份辩称,其作为被告润泰供应链的股东,全部注册资本已实缴,股东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润泰供应链、寿宁润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査明,2016 年 11 月 23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润泰供应链(乙方)签 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编号:SC161100326),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进口报关、物流安排、支付外汇或垫付款项等各项工作。此外该协议还对进口报关、物流安排、产品交付、外汇支付、供应链融资、费用及结算、责任及赔偿、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期限及终止、其他规定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 年 9 月 3 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工商银行深圳福园支行尾号 8323 账户向 被告润泰供应链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尾号 7667 账户转账 87,000 元。 2018 年 9 月 10 日,被告润泰供应链通过其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尾号 7667 账户向原告工商银行深圳福园支行尾号 8323 账户转账 23,642.81 元,备注为货款。 同日,被告润泰供应链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载明“基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司签署的《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协 议编号 SC161100326,双方对账确认,截止 2018 年 9 月 7 日,深圳市润泰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欠贵司人民币 78,690.27 元......此款项于2018 年9 月30 日前 支付给贵司”。原告称《欠款证明》所载明的欠款金额 78,690.27 元与本案诉请的欠款金额 63,357.19 元不一致的原因是《欠款证明》中被告润泰供应链扣除了相关的委托手续费还有税费之后的一个金额,而实际欠款的金额应当以我方转账给他的金额及被告润泰供应链退还的金额的差额为准。被告润泰供应链应当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境外的第三方,并且代为办理税款的相关手续,但实际上被告润泰供应链并未就该笔委托办理过任何的手续,也未履行过任何的委托合同义务,因此该笔款项本应全额退还。 被告九有股份提交了被告润泰供应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文件等证据,证明被告润泰供应链全部注册资本已实缴。原告认为,被告九有股份未能出示其参股被告润泰供应链后各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其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福田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润泰供应链签订的《供应链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福田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向被告润泰供应链支付货款并委托被告润泰供应链将货款代付汇给相 关供应商及为原告进行报关服务,被告润泰供应链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双方的转账记录,原告请求被告润泰供应链退还未代付款项 63,357.19 元,未超过《欠款证明》所载明的欠款金额,福田法院予以照准;因被告润泰供应链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润泰供应链按年利率 6%计算利息,但双方对此并未进行约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润泰供应链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主要损失应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福田法院判令被告润泰供应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九有股份和被告寿宁润泰系独立法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九有股份、寿宁润泰对被告润供应链的本案债务提供了担保,且《供应链服务协议》亦只约定了原告和被告润泰供应链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合同未涉及被告九有股份、寿宁润泰,被告九有股份、寿宁润泰并非合同相对人。至于原告认为被告九有股份未能证明其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福田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九有股份、寿宁润泰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九有股份和被告寿宁润泰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九有股份、寿宁润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福田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润泰供应链、寿宁润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福田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铁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63,357.19 元及利息(以 63,357.1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至被告润泰 供应链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铁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润泰供应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34 元,由被告润泰供应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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