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手法统统现原形 深圳20家私募被采取监管措施

2020-11-20 09:42 | 来源:第一财经 | 作者:安卓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深圳,是我国私募基金密集区域,数量仅次于上海,高于北京。

        违规手法统统现原形 私募基金“监管风暴”持续

        作者: 安卓

        [ 截至2020年8月末,深圳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4492家,管理基金规模19070.81亿元。 ]

        继今年6月份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的私募基金展开“监管风暴”以来,被发现存在违规情形或违规线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陆续收到了监管措施,其形式包括监管约谈、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以及责令整改等。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深圳证监局公开信息统计显示:6月份,深圳证监局对10家私募机构集中采取了监管措施,7月份以来,又陆续对10家私募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力度之大,显示了监管的高度重视。

        深圳20家私募被采取监管措施

        深圳,是我国私募基金密集区域,数量仅次于上海,高于北京。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末,深圳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4492家,管理基金数量15418只,管理基金规模19070.81亿元。而广东省除深圳外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总计才1726家。

        从阳光私募到私募股权,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鱼龙混杂、负向攀比等问题,少数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甚至出现“爆雷”,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和社会稳定。

        2020年6月1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本次自查自纠旨在督促管理人主动清理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并给予自我整改纠错机会。对认真自查并主动整改的管理人,将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事项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整改或漏报瞒报的管理人,一旦发现将依法从严惩处。

        而仅在6月份,深圳证监局就集中对10家私募采取了监管措施,此前4月、5月仅各有2家、1家,7月份到目前为止,又有10家私募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因存在违规行为而被采取了监管措施。

        11月17日,深圳证监局一口气发布了两则监管约谈通知和一则公开谴责,约谈对象涉及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其中,前者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后者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涉嫌通过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通道发行产品。

        公开谴责为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辉德,总裁叶霞,副总裁欧国明以及资金统筹调配负责人陈崇军等。

        该私募管理人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多种违规情形。

        违规高发地为“产品不备案”

        纵观这20家被监管处罚的私募机构,可以发现目前私募基金行业违规的主要行为。

        其中,“产品未备案”是私募行业违规行为中最为普遍的现象,在上述20家私募机构中,有12家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私募基金未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备案,事实上是对私募基金最为基础的要求。

        早在私募基金未纳入监管之前,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合规运作意识淡薄,有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客户权益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2016年又再一次强化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用以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除了产品备案以外,上述机构还普遍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未对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另外,甚至还有私募基金触碰了原则性问题: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情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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