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被警示:普尔顿环保尽调和持续督导不符要求

2020-01-16 09:51 | 来源:澎湃新闻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江苏证监局官网近日公告了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证券,601990)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南京证券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尔顿环保)的主...

        江苏证监局官网近日公告了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证券,601990)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南京证券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尔顿环保)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

        具体来看,江苏证监局表示,南京证券在对普尔顿环保执业过程中有五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对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就固定资产及折旧等相关情况询问普尔顿环保会计人员。

        二是未实施询问普尔顿环保税务负责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发生在尽职调查期间的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补缴增值税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

        三是在普尔顿环保应收类、应付类款项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访谈普尔顿环保的客户和供应商,对于2014年的各类款项,未取得并核对会计师审计询证函回函,抽查的2014年度应收、应付类款项的客户数量及金额比例均不高。

        四是在核实股东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未询问公司会计人员,对实物出资情况未询问资产评估机构。

        五是在普尔顿环保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报、面临终止挂牌风险期间,南京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尔顿环保及时披露2016年年报、处置终止挂牌风险。在普尔顿环保被终止挂牌后,未能派员参加普尔顿环保审议《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重要议案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有效督促普尔顿环保做好投资者(股东)沟通工作。

        江苏证监局认为,南京证券的上述情形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最后,江苏证监局还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证券成立于1990年,并于2018年在上交所上市,注册资本为32.99亿元,注册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8年券商净资产排名,南京证券以105.37亿元排名第44位。

        根据南京证券2019年三季报,南京证券当年前三季度净利润6.52亿元,同比(较上年同期)增长188.44%;营业收入16.6亿元,同比增长83.51%。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近三个月来南京证券第二次收到监管处罚。2019年10月,南京证券发布公告称,分别收到上交所和深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意向书》,被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

        江苏证监局称,南京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存在对融入方准入尽职调查不充分、融出资金管理不完善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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