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披不准确 和林微纳等上市公司被警示

2024-03-13 10:33 |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对于上市公司被警示所造成的影响,李备战认为:“警示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相较于行政处罚,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影响显然要小得多,但此...

        3月12日晚间,和林微纳、永鼎股份及昀冢科技等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不准确,均被江苏证监局警示。

        公告显示,和林微纳于2022年10月18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非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直至2023年10月9日,才纠正该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和林微纳及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以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鼎股份及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莫思铭、时任财务总监吴春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原因是永鼎股份原控股子公司江苏永鼎欣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有对应收入的情况下,将1500万元款项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存在会计处理不审慎、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此外,由于收入确认不准确、在建工程核算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昀冢科技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宾和时任财务总监于红同日也被江苏证监局警示。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备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是对上市公司的警示和提醒,旨在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该认真对待监管机构的警示,加强财务信息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上市公司被警示所造成的影响,李备战认为:“警示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相较于行政处罚,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影响显然要小得多,但此类监管措施也会对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等事项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及现任董监高最近一年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上述三家公司均表示,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针对这些措施带来的影响,公司应加大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积极回应市场关切,维护公司声誉。”

        “长远来看,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柏文喜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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