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违法遭罚21万元 财务不真实

2021-01-02 14:3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财务不真实。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秀焕予以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发文核准游秀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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