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IPO:频现员工勾结外人违规发放贷款 支行副行长受贿

2021-05-13 14:23 |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 作者:侠名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瑞丰银行多名员工勾结外人,违规发放贷款金额高达1459万元,同时该行支行副行长还存在受贿的情况。

        5月12日,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601528.SH),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司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1年5月20日。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注意到,瑞丰银行多名员工勾结外人,违规发放贷款金额高达1459万元,同时该行支行副行长还存在受贿的情况。

员工勾结外人违规发放贷款风控体制形同虚设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602刑初1362号)显示,胡震林原系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越州支行小贷金融部客户经理,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11月,胡震林担任瑞丰银行越州支行小贷金融部客户经理,负责个人贷款的调查、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茹海森、董华良、吴剑等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方式向瑞丰银行越州支行申请个人商业贷款,胡震林在调查上述贷款申请时,违反国家规定,累计违法发放贷款合计809万元。期间,被告人吴剑为感谢胡震林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的帮助,先后给予胡好处费25万元,胡震林均予以收受。

        胡震林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绍柯刑初字第492号)显示,被告人杜高法,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郑某因经营公司资金紧缺,经与时任瑞丰银行兰亭支行副行长兼负责人被告人杜高法、该行信贷客户经理被告人陈某事先商量,决定采用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从该行骗取贷款归其使用。杜高法在明知借款农户不需要贷款、发放贷款系给郑某使用的情况下,仍承诺以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发放贷款400万元,并让被告人陈某办理相关手续。随后,被告人郑某指使王某物色王金林、任欢林、任金淼、陈关富、高岳夫五人为借款农户,并让任欢林、任金淼、陈关富、高岳夫四人到陈某处办理贷款手续。陈某在未对上述借款农户进行调查核实及告知贷款金额、王金林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仍在办理首次贷款及2011年1月的转贷款手续时让任欢林、任金淼、陈关富、高岳夫四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并让王某代王金林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后经杜高法审批同意,该行发放了5笔共计400万元的农户联保贷款,后由郑某的公司实际使用。

        2010年1月,被告人郑某因经营公司资金紧缺,经与时任瑞丰银行兰亭支行副行长兼负责人被告人杜高法、该行信贷客户经理被告人陈某事先商量,决定以郑鑫惠的名义从该行骗取贷款归其使用。杜高法在明知借款人郑鑫惠不需要贷款、发放贷款系给郑某使用的情况下,仍承诺发放贷款150万元,并让陈某办理相关手续。随后,被告人郑某让郑鑫惠到陈某处办理贷款手续。陈某在未对郑鑫惠进行调查核实及担保人韩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仍在办理首次贷款及2011年1月的转贷款手续时让郑鑫惠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并让他人代保证人韩某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后经被告人杜高法审批同意,该行发放了150万元的贷款,后由郑某的公司实际使用。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603刑初120号)显示,被告人周伟忠,原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员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周伟忠担任瑞丰银行信贷员期间,明知汪某的贷款申请不符合条件,仍帮助汪某伪造购销合同,致使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发放给汪某贷款50万元,贷款已经逾期且至案发时未归还。

        2013年6月,周伟忠担任瑞丰银行信贷员期间,明知王某的贷款申请不符合条件,仍帮助王某伪造购销合同,且在贷款审核时未仔细审核王某提交的相关资料,使沈某冒名顶替於亚妹作为担保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名,致使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发放给王某贷款50万元,贷款已经逾期且至案发时未归还。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注意到,除了职工、支行副行长违法发放贷款外,瑞丰银行支行副行长还存在大额受贿的情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2199号)显示,经审理查明,从1997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梁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杭州分行工作;2009年3月起担任华夏银行杭州分行金华地区客户部副总经理;2010年9月起担任华夏银行义乌支行副行长,分管公司类客户信贷等业务。从2011年12月开始,李梁在瑞丰银行义乌支行担任副行长,分管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贷款营销等业务。

        被告人李梁在华夏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及在华夏银行义乌支行、瑞丰银行义乌支行担任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包括现金人民币111万元、价值人民币7.4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8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与其情人洪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李梁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综上,李梁共计受贿人民币159.2万元。

        瑞丰银行频频出现员工、支行副行长违规发放贷款的原因是什么?该公司的风控体系是否存在重大漏洞?

部分贷款资金流向不合格

        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瑞丰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意见书中提出了瑞丰银行部分贷款资金流向不合格。

        2016年6月20日,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向绍兴泉赢贸易有限公司发放周转贷款1000万元,借款企业将770万元划入瑞丰银行同名账户,其中744.81万元信贷资金用于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为其开立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2016年9月26日,瑞丰银行向轻纺城支行员工邹沥萍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授信30万元,福农卡资金用于归还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贷款本息28.0548万元。

        瑞丰银行称,将进一步加强福农卡用途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该福农卡已还清欠款,并于10月29日作销卡处理。

        2015年10月30日,瑞丰银行平水支行向借款人阮建康发放贷款115万元用于装修荣御上府房屋,借款人阮建康与成国海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显示工期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但经检查人员实地核实,该处房屋无任何装修痕迹。

        此外,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绍兴办事处下发的《关于对非生息资产管理审计整改的通知》(浙信联绍办审整〔2015〕2号)显示,瑞丰银行存在以下问题:非生息资产未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他应收款五级分类不正确;存放款项在其他应收款中挂账。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向瑞丰银行发送邮件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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