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2支公司收4张罚单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1-08-20 15:27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24号、125号显示,中华财险上海市南汇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事实:1.2020年1月至11月,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020年1月至5月,该公...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4份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2支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事实。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22号、123号显示,中华财险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事实:1、2020年1月至11月,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020年1月至5月,该公司编制虚假资料。杨力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1年8月10日,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中华财险上海市宝山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共计2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杨力警告,并处罚款共计4万元。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24号、125号显示,中华财险上海市南汇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事实:1.2020年1月至11月,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020年1月至5月,该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赵屹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1年8月11日,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中华财险上海市南汇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共计38万元;次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屹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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