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实控人涉案真相 葵花药业涉嫌信披违规

2019-04-12 09:20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并在“处罚及整改情况”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身体伤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只要是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上市公司都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予以披露。

  一条重要的信息,可以让上市公司股价“从天堂跌落地狱”。

 

  4月10日,有媒体报道称,葵花药业原董事长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受该消息影响,当日葵花药业的股价从涨幅超过4%快速跳水,一度触及跌停。由于葵花药业此前的信息披露并未说明此事,存在重大信息遗漏的嫌疑。

  深交所专门下发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就“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作出说明。葵花药业回复称: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并在“处罚及整改情况”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身体伤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情况向证监机构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重大事件就包括“公司董监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披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其中,“及时”被定义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普适性规定,是基本门槛。按《证券法》规定,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公告,比“及时”的用词更为急迫。

  本案有其特殊性: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关彦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关彦斌辞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却是2018年12月28日。关彦斌在被逮捕时,已经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了,上市公司是否还需遵守“立即披露”的要求呢?

  笔者看来,关彦斌虽然现已不是葵花药业高管,但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担任上市公司战略顾问委员会主任职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仍将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就算达不到“立即披露”标准,也已达到“及时披露”标准,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普适性标准,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实上,伴随4月10日“关彦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一公开,葵花药业的股价瞬间大跌,就足以证明该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有多大。

  葵花药业的信披公告显示,在1月29日实控人关彦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在3月21日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业绩之前,上市公司并没有对该信息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直到将近两个月后才予以披露,至少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上存在瑕疵。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还规定:信披义务人信披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据媒体报道,关彦斌因失手将前妻殴打成植物人,被警方控制。2019年初,在受害人之子签署谅解书后,关彦斌办理了取保候审。有人据此推测,既然是1月初取保,那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很有可能早于2019年1月初。另外,“强制措施”不仅包括逮捕,还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如果葵花药业的实控人在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前,就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甚至是在2018年12月28日辞职之前就已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上市公司并未披露,则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因此,只要是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上市公司都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予以披露。监管部门对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公司应该深入调查、客观定性,一旦上市公司信披构成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后者可依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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