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险广西分公司违法遭罚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2019-05-09 03:3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未知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华农财险广西分公司2018年7月至8月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涉及金额21万元。时任华农财险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王长宏及时任车险部副经理黎明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号)显示,华农财险广西分公司2018年7月至8月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涉及金额21万元。时任华农财险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长宏及时任车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黎明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对华农财险广西分公司处罚款15万元;对王长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黎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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