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T工新及子公司涉诉 涉案金额1.48亿元

2019-07-24 09:34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4,800 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近日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 871 号 《传票》、(2019)黑 01 民初 1027 号、(2019)黑 01 民初 927 号《应诉通知书》 及(2019)黑 01 民初 999 号《传票》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9)黑 01 民 871 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汉柏科技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陈圆 被告:田坤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签订 A101118001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 14,000.00 万元, 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利率按一年期 LPR(贷款基础利 率)报价平均利率+135 个基点,逾期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陈圆、彭海帆及工大高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时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在《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陈圆以所持有的工大高新 13,223,140 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尚未开庭。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汉柏科技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借款本金 140,000,000.00 元,利息 6,149,846.11 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合 计 146,149,846.11 元及截止至实际给付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上述借款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汉柏科技对抵押给原告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 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 16 号 A-1 号楼 101、102、201、202、301、302 抵押物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圆对质押给原告所持有工大高新 13,223,140 股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汉柏科技对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中教仪立即向原告支付质押的应收账款,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二)(2019)黑 01 民初 1027 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

        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 被告四: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五: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 被告六: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一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2017 年 4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 500 万元人民币款项。2017 年 4 月 20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 2017 定 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确认原告投资 500 万元,投资期限为 18 个月,年利率8.8%。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和 2018 年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发利息 220,602.74 元和 219,397.26 元;原告的投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于 2019 年 6 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此案尚未开庭。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被告一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500 万元,并支付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8.8%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 509,917.81 元(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止)。 (2)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20 万元及其他维权费用暂计 5 万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诉讼请求 1、2 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六对诉讼请求 1、2 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2019)黑 01 民初 927 号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航旅”)与工大高新票据追索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航旅”) 被告:工大高新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正诺”)开具 2 张总计 200 万电子商业承诺汇票,票据到期日均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2017 年 7 月 31 日,广西正诺将 2 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为本案 汇票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因工大高新未付款,公航旅于 2019 年 5 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哈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价值 200 万元的股权。哈中院 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作出了(2019)黑 01 民初 92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工大高新在红博会展价值 200 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公航旅负担。 目前此案尚未判决。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工大高新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款金额 200 万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8 年7 月 2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四)(2019)黑 01 民初 999 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董蓓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通成投资 被告三:工大高科 被告四: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投资 1,000,000 元,投资期限为“B 被投资人(期限 12 个月)”,年化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 8.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 年 6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一汇款 1,000,000 元人民币。2017 年 6 月 23 日,被告一向原告 出具《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明确融资计划成立,同时, 本息,原告于 2019 年 6 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件将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开庭。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收益共计人民币 1,159,083.33 元(其中本金 1,000,000 元,利息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暂计 算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后续利息以 1,000,000 元为基数,以年化 8.3%为标准,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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