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间借贷纠纷 *ST富控公司涉及诉讼 涉诉金额1447.41 万元

2019-08-14 09:42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1,447.41万元。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 2019-111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 1,447.4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前,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所持 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存在因诉前财保事项而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公 告:临 2018-071)。

        本次判决系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 判决,此前,公司已针对上述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及相关利息计提了预 计负债,且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尚未开始执行,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和期后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9)湘 05 民 终 1268 号】和【(2019)湘 05 民终 127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并发放了相 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 此,原告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提起借贷纠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23) 后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就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出具 了【(2018)湘 0523 民初 260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富控互动偿还原告刘某娟借款本金 771,220 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其他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56) (二)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并发放了相 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 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立案受 理。(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23) 后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就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出具 了【(2018)湘 0523 民初 261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富控互动偿还原告刘某娟借款本金 13,702,862 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其他共同被告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56)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旋即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 6 月 18 日,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法院立案受理,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并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2019)湘 05 民终 1270 号】民事判决 书,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33,244 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622 元,上诉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6,622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旋即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 6 月 18 日,刘某娟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法院立案受理,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并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2019)湘 05 民终 1268 号】民事判决 书,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10,842 元,由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5,421 元,上诉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05,42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此前,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所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存在因诉前财保事项而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71)。本次判决系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此前,公司已针对上述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及相关利息计提了预计负债,且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尚未开始执行,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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