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700亿市值虚胖?评级下降年内IPO保荐零上会

2019-09-17 08:3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此外,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红塔证券评级为BBB。较2018年的A评级,红塔证券下降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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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红塔证券700亿市值虚胖?评级下降年内IPO保荐零上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记者 田云绯 华青剑) 8月28日晚间,红塔证券(601236.SH)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红塔证券实现营业收入7.53亿元,同比增长79.4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2亿元,同比增长251.9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92亿元,同比增长256.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80亿元,上年同期为-41.99亿元。

        2019年7月5日,红塔证券登陆上交所,发行价为每股3.46元。截至昨日收盘,红塔证券报18.91元,总市值687.08亿元。

        截至2019年6月末,红塔证券的资产总额为371.87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35.79%;负债总额为241.18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52.20%;资产负债率为61.30%,比上年度末增长12.87%。

        尽管今年上半年红塔证券的业绩大幅上涨,但难掩投行业务的疲软。2019年上半年,红塔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均有所增长;投资银行业务、信用交易业务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

        报告期内,红塔证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为9633.52万元,同比增长30.52%,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23.38个百分点;证券投资业务营业收入为5.1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887.89万元,同比增长72.17%,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5.46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为641.41万元,同比减少78.93%,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228.0个百分点;信用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为2.10亿元,同比减少3.70%,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9.70个百分点;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为3022.87万元,同比增长16.68%,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6.08个百分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营业收入为1627.11万元,同比增长172.90%,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225.90个百分点;基金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5958.19万元,同比增长0.36%,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50个百分点。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2019年上半年,红塔证券在ABS城市供热、含权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业务方面成功发行了项目;同时在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了保荐或者联合主承销的IPO项目。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至目前尚未有保荐企业A股或者科创板过会。

        今年上半年,红塔证券信用减值损失-182.12万元。其中,融出资金为19.76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307.22万元。

        红塔证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第六大股东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2.25亿股。

        截至2019年6月30日,红塔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5.46亿元,上年同期为4.69亿元。

        2019年上半年,红塔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84亿元,上年同期为1.51亿元。

        报告期内,红塔证券及子公司共涉及诉讼2起,共涉及本金1.3亿元。其中,红塔证券涉及1起股票质押诉讼,涉及本金1.2亿元。

        第一起为公司与郭鸿宝、金媛债权债务纠纷案,涉及本金1.2亿元。2016年7月,郭鸿宝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郭鸿宝以坚瑞沃能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融资1.2亿元。2018年4月,坚瑞沃能出现债务危机,股价连续下跌,该项股权质押项目的履约维持担保比例跌破交易最低线155%。公司数次发出通知,要求郭鸿宝按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购回股票,归还融资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但郭鸿宝一直未能履行购回义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年5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执行冻结郭鸿宝持有的3363.96万股坚瑞沃能股份。2018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郭鸿宝及其配偶金媛支付全部融资本金1.2亿元及对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同时判令原告红塔证券有权对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郭鸿宝名下已办理质押的3363.96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郭鸿宝、金媛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法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因二上诉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最高法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二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该案现已结案,公司将着手推进执行程序。

        第二起为红证利德诉裕源大通债权纠纷案,涉及本金1000万元。2016年2月,红证利德与裕源大通签订《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红证利德向裕源大通借款3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10%。如裕源大通未按协议约定还款,逾期未还部分还应当支付年利率14%的违约金,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以其持有的裕源大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裕源大通于2016年11-12月已偿还本金2000万元,利息30万元,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一直尚未偿还。2017年6月,裕源大通及孙玉静向红证利德出具《关于向红证利德支付欠款的承诺函》,约定了偿还计划并承诺以裕源大通应收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质押给红证利德,后双方协议将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变更为华宇杰缘应收4303.00万元,2017年8月4日,双方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此后裕源大通虽偿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对应的全部利息及违约金。

        2018年1月,红证利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裕源大通、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和华宇杰缘。红证利德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裕源大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孙玉静作为保证人对裕源大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证利德对孙玉静用于质押的裕源大通560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裕源大通用于质押的应收华宇杰缘的4303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月4日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判决。

        红塔证券的子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涉及诉讼4起,共涉及本金20.21亿元。

        第一起为云中3号案,共涉及本金5.80亿元。2016年8月,红塔资管受资产委托人华融广东分公司委托成立“红塔资产云中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金额5.80亿元用于通过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红塔资管代委托人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及债务人凯业贸易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与凯业贸易、广东天锦、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前述担保主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凯业贸易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债务出现违约。2018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第二起为云中41号案,共涉及本金7.90亿元。2017年5月4日,红塔资管受杭州公望的委托,成立了“红塔资产云中4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将委托资金人民币7.90亿元用于购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持有的“云中4号”全部计划份额。杭州公望通过“云中41号”持有“云中4号”的计划份额,红塔资管为前述两个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2017年6月2日,中安消的收盘价为14.94元/股,低于转让合同约定的平仓线14.97元/股,红塔资管于当日向债务人发送了《追加质押股票或保证金通知书》,督促债务人按照合约规定补充质押标的股票,或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回购标的股票收益权。鉴于经多次催收后,债务人尚未追加股票质押或保证金或提前回购标的股票收益权,也未偿付上述应付未付部分的股票收益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9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恒汇志、智城信息立即偿付股票收益、逾期收益、违约金;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10日,原审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

        第三起为展恒1号案,共涉及本金6.45亿元。2015年11月,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根据投资顾问指令与佛山中基及其股东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向佛山中基出资6.45亿元;佛山中基将其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收益权转让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未来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所持佛山中基股权。2018年8月,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签署了回购协议,根据该协议,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于2018年11月4日前将相应回购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期已过,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拒不履行回购义务。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请求判令: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对质押股票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被告方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立案。

        第四起为小牛1号案,涉及本金600万元。2016年6月,红塔基金代表“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与森虎科技签署《股份认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森虎科技新发行股份总计不超过500万股;红塔基金以“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资金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整认购森虎科技新发行的100万股股份。2016年6月,郭强、蔡波、森虎科技与红塔基金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2018年2月27日,红塔基金向郭强、蔡波发出《关于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通知函》,书面告知二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2018年6月15日,红塔基金再次向郭强、蔡波寄送《律师函》,要求其二人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人拒不支付。

        2018年8月,红塔基金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郭强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蔡波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郭强、蔡波承担本案律师费18万元,并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用。2018年8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关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事宜的通知》,确认收到红塔基金提交的仲裁申请文件并择期开庭。

        此外,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红塔证券评级为BBB。较2018年的A评级,红塔证券下降一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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