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子公司遭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相关整改工作仍在推进实施

2019-11-12 07:52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张凌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张凌云11月12日,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电连西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连西田”)于近日收到深圳...

《电鳗快报》文/张凌云

11月12日,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电连西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连西田”)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环罚字[2019]第 13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显示,2019 8 29 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电连西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2 栋一楼、二楼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电连西田正在生产,车间内设有 26 台冲压机和 8 台超声波清洗机,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通过二楼管道,穿过二楼地板至一楼地面墙根处,后连接埋设在地面下的管道流至厂内污水井,最终排入市政管网,执法人员在厂内污水井排污口处采集了水样。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电连西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电连西田 2019 5 月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 2 栋一楼、二楼开工建设,设有 8 条超声波清洗线,改变了地点和生产工艺,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水样 pH 值为 9.67,化学需氧量 9.05×103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 0.26mg/L,总铜为 0.050mg/L,总锌为 0.152mg/L,氨氮为 0.394mg/L,磷酸盐为 0.69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 污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二级标准,其中 pH 值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 81.27 倍。经查,电连西田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

2019 11 7 日,经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 圳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1“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限期内 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罚款 9 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的第 1 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 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 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B 类水污染物-超标 20 倍以上-罚款 60 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单位的第 2 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合并,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电连西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拾玖万元。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到指定银行缴纳。电连西田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生态环境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悉,电连西田为电连技术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产品为以 3C 为代表的消费电子用电 磁屏蔽件。

本次事件发生后,电连技术董事会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快速响应,责成电连西田管理层迅速制定出整改方案,立即停止了超声波清洗工艺的生产,及时改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其他清洗工艺取代超声波清洗工艺,同时拆除了排放废水的管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重新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9]200118 号)。目前电连西田已按照审查批复意见重新建造废水处理设施,购买处理设备,同时委派专员负责监督实施,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施工、验收。公司将督促电连西田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罚款。

电连西田的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公司范围内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 行环境保护责任,长抓不懈,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 的监督,坚决杜绝环保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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