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五千万 海能达败诉!法院:摩托罗拉有垄断地位但无垄断行为

2020-01-20 09:57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1月19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海能达诉摩托罗拉垄断案近日有了判决结果。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摩托罗拉在原告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

        1月19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海能达诉摩托罗拉垄断案近日有了判决结果。

        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摩托罗拉在原告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这起垄断纠纷案历时两年多。2017年11月14日,因认为摩托罗拉垄断了成都地铁专用通信市场,海能达通信公司将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海能达认为,三被告在成都地铁专网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曾宣称若用户在先使用其产品,后续线路继续采用的话将有更好地互联互通性能。这一行为具有限定成都地铁招标方只与之交易的后果。此外,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海能达开放互联互通接口、拒绝实现系统级互联互通。

        海能达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公司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4926.6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105.6184万元。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南都记者获悉,这起案件曾在去年11月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一天半,当场未宣判。三被告在庭上辩称,即使在全国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无线通信设备市场,摩托罗拉也不具有支配地位。至于未开放接口是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合理权利,原告海能达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涉商品为地铁专网无线通信设备,这类设备的交易通过招投标进行。每一次单独的招投标事件可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

        根据成都地铁2、3、4号线路的招标文件显示,中标者均为摩托罗拉公司。由于新建线路与既有线路实现交换机互联是强制项,因交换机互联仅适用于同一厂家的设备之间,法院据此认定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至于摩托罗拉是否实施了相关的垄断行为,法院表示判断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的前提之一是,被诉行为中可以直接或间接看出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具有要求成都地铁方仅与其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在本案中无法看出,也不可能产生客观后果。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定海能达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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