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投资者维权有效途径

2020-03-16 02:52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根据《规定》,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选定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对于证券侵权纠纷案中的共同性问题,先行审理(包括一审和二审)并作...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投资者权利被侵害(例如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之后,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难度不小。对此,新证券法特别制定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从先行赔付、证券调解、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证券集团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来助力投资者维权。

        为了让多数投资者更有效地维权,快速、低成本地获得赔偿,在2018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了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概念。随后,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年初制定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中首次适用了该《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德国《资本市场示范案件法》明确规定在证券虚假陈述等案件中适用示范判决机制之外,我国可能是第二个明确制定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国家。运行良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不仅能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也能为如何解决投资者维权难这一世界性课题,提供有益的中国经验。

获得赔偿有两种方式

        根据《规定》,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选定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对于证券侵权纠纷案中的共同性问题,先行审理(包括一审和二审)并作出判决。以期“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的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

        就参与示范案件的投资者而言,通过审理程序的特殊安排,其能够快速地获得赔偿。如果将来由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支持诉讼并担任示范案件的原告,投资者自己还无需负担诉讼成本。

        就那些未参与示范案件的投资者而言,《规定》给出了两种获得赔偿的方式:第一,在法院等主持下,投资者依据示范判决的结果与被告调解,获得赔偿。对此,法院会减少收取案件受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不接受调解方案,执意起诉,但是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第二,如果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就依据示范判决结果,通过表格式、要素式等方式,来简化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使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首次实践

        在“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和上海高院(二审)首次采用了示范判决机制,较好地实现了其预期目标。

        首先,就审案时间而言,“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历经二审,总共用时约347天。这远少于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作出最终判决的平均用时(405.1天)。快速的判决不仅能使示范案件中的原告较快地获得赔偿。后续主要通过调解结案的投资者也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赔偿。

        其次,在示范判决明确了本案的共同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例如虚假陈述揭示日与基准日、平均买入价的计算以及系统风险的扣除等)之后,其他投资者就可以与方正科技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由法院调解,其自行提出诉讼并要求赔偿已无必要。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会成为绝大多数投资者和被告的选择。截止到2019年10月16日,方正科技与张丽敏、曹计明等共计223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共计支付赔偿金7121395.79元。因此,示范判决机制实现了引领作用,绝大多数投资者依据示范判决结果,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节省了投资者、被告以及法院的成本。

        最后,就系统风险的扣除等专业问题,经原被告共同申请,投服中心免费出具了《损失核定意见书》。通过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较好地解决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专业问题,减轻了法院的审判难度,同时也加快了示范案件的审理速度。

示范案件存在搭便车问题

        由于示范判决机制在我国并无成熟的先例可供遵循,不论是《规定》本身还是司法实践,也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平行案件中的投资者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所谓平行案件,是指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按照《规定》,在示范案件审理的同时,平行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并且平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加入到示范案件的审理中。因此,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示范案件的结果。

        其次,示范案件中的搭便车问题。按照《规定》,示范案件中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或者专家辅助人费用等,由其个人负担。然而,由于示范判决结果具有公共品的色彩,一旦示范判决作出之后,其他投资者都可以依据该判决结果,要求调解。平行案件中的原告投资者也可以适用该判决结果,而免去负担律师费或者鉴定费等费用。因此,这些费用如果只由示范案件中的原告支出,其他受益投资者不予承担,在结果上显然不公平,从而减弱了原告提出选定示范案件申请的动力。

        最后,《规定》尚缺乏像德国《资本市场示范案件法》那样在诉讼中通过集团和解的方式,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

投资者可共同分担诉讼费用

        在目前的环境下,对投资者而言,选择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一个能够快速获得赔偿,且诉讼成本相对较低的纠纷解决途径。对此,本文有以下几个建议:第一,投资者在提出诉讼时,可以申请将本案作为示范案件,并成为示范案件的原告。当然,按照《规定》,其需要自行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投资者也可以在他人提出示范诉讼之后,依据示范判决的结果与被告调解,无需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其只能被动地接受示范判决的结果。投资者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例如索赔金额的大小、自身的法律素养等)作出选择。

        第二,如果投资者选择成为示范案件的原告,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其不妨联合其他投资者一起提出,这样投资者之间能够共同分担费用。

        第三,如果投资者希望在示范判决生效后,与被告进行调解,由于共性的问题在示范案件中已经解决,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基本仅剩下根据其交易情况计算投资损失的问题。所以,投资者不妨在调解之间,通过查阅案例或者登陆上交所、投服中心网站等方式,来知晓损失计算的方式,大致算出自己的损失数额,以便在调解时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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