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发布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涉诉本金4.15亿元

2020-05-07 10:16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丁某与上市公司及被告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20-083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涉及诉讼本金:41,500 万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此次裁定为一审裁定,案件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 有借款。鉴于本案有关被告已就纠纷事项向公安部门报案,本案性质已 由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并由公安部门对纠纷事项进行立案侦查,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丁某的诉求。

截至目前,公安部门的 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结合目前案件进展情况,预计可以使年度报告中 公司净资产增加约 6.28 亿元(未经审计)。针对本案,公司已进行过内 部核查,确认与丁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 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公司将保留向公安 机关报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富控 互动”)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沪 01 民初 289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其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某与上市公司等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 同》,并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

同日,丁某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技企业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办 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中技企业集团将其持有的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 122,500 万股权质押给原告丁某,用以担保包括涉案债权本金 4.15 亿元在内的共计 5.15 亿元本金债权和相应利息、违约费用等;如借款人未按期履约,作为质权人的原告可将质物拍卖、变卖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质权。同时,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涉案 4.15 亿元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因被告各方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及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丁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35)。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丁某与上市公司及被告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立案受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2018)沪 01 民初 289 号民事裁定书,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中技企业集团、吕某东主张已向原告丁某归还涉案款项,丁某对此不予认可。吕某东就包 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已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系争民间借贷纠纷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事实再决定是否寻求民事救济。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 原告丁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 2,268,695.95 元,予以退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针对上述诉讼的说明及影响 此次裁定为一审裁定,案件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有借款。鉴于本案有关被告已就纠纷事项向公安部门报案,本案性质已由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并由公安部门对纠纷事项进行立案侦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丁某的诉求。截至目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结合目前案件进展情况,预计可以使年度报告中公司净资产增加约 6.28 亿元(未经审计)。针对本案,公司已进行过内部核查,确认与丁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公司将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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