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1600万!终身禁入!违约前实控人离境,监管出手了

2022-08-17 10:44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高红明与高远为父子关系,根据2020年胡润百富榜显示,高红明与郝风仙夫妻二人曾以63亿元财富位列第923位。

        债券未违约就主动申请重整、实控人提前失联,宁夏大型民企远高实业的罚单即将落地。

        8月16日,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实业)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消息。

        由于2018-2019年年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及虚增货币资金的情况,且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披违法、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不符等多项问题,远高实业及相关负责人合计拟被罚1600万元,实控人高红明、高远父子拟被终身市场禁入。

        四项重大违法事实

        首先来看此次监管点出的远高实业所涉违法违规事项:

        第一,远高实业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以及虚增货币资金的情况。

        证监会指出,远高实业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部分占其披露利润总额的9.86%和10.07%;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占其披露总资产的8.02%和5.72%。

        Wind数据显示,远高实业2018-2019年披露营业利润总额为8.71亿元、8.14亿元。也即,远高实业虚增利润金额超八千万。

        此外,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采矿权抵押担保登记的表述与实际不符。在年报中,远高实业以采矿权为其相关债券提供抵押担保。经查,相关采矿权中,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以及宏远铜业持有的采矿权均未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

        第二,远高实业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在债券存续期,远高实业在上海清算所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由于上述年报存在虚假信息,远高实业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息披露诚实信用等规定。

        第三,远高实业发行的“19远高02”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19远高01”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不符。

        第四,远高实业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未及时披露向法院申请破产信息,未及时披露相关债券提前到期及违约情况。

        1600万元重罚+终身市场禁入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证监会拟对远高实业及相关负责人开出重罚。

        其中,远高实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万元罚款。实控人高红明、高远父子被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财务机构负责人范小艳也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拟对高红明、高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目前,证监会向远高实业下发的仍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规定,远高实业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公告中,远高实业表示,对于证监会相关纪律处分,公司及有关负责人会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信披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远高实业的债券实质违约,发生于2020年11月。彼时,发行规模为1亿元的“18远高01”到期未能兑付,该债券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8.440,0.77,10.04%),票面利率7.5%,计息期限为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债项信用评级为AA,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

        Wind数据显示,远高实业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8日和9月24日公开发行了4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分别为16宁远高、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发行规模合计11.3亿元。

        债务违约前离境中介机构也遭处分

        公开信息显示,远高实业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风电设备、重钢网架的制作、钢结构设计和房屋施工,铜矿开采及加工,石榴子石矿,石英岩矿的开采及加工以及煤矿洗选为主业的一家多元化的集团公司。

        高红明与高远为父子关系,根据2020年胡润百富榜显示,高红明与郝风仙夫妻二人曾以63亿元财富位列第923位。

        债券违约后,主承销商华西证券第一时间成立应急风险领导小组,“追讨”偿债资金。而奇葩的是,远高实业并未对此给出回应,实控人家族甚至传出“失联”消息。

        2021年4月,上交所官网披露《关于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决定称,远高实业存在未如实披露采矿权抵押备案相关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的违规事实。

        另经查明,高红明与高远已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和11月9日离境,消极对待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上交所称,在违规发生后,高远、高红明不仅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反而消极对待债券违规风险化解处置工作,违规性质恶劣,情节极其严重,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值得关注的是,早在2020年11月12日,也即首次债券违约之前,远高实业就已以资不抵债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并未及时进行披露。经督促,远高实业于2021年1月5日补充披露了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2021年3月,贺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远高实业破产重整。

        此外,上交所亦对华西证券和中银律师事务所予以书面警示。上交所指出,华西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

        此后,远高实业连续“爽约”定期报告,且以“疫情因素”不断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据华西证券披露的2021年度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远高实业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尚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华西证券未获得其2021年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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