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赛康子公司被诉侵害发明专利 法院已受理相关诉讼

2019-05-10 05:18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刘云峰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2019年5月9日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诉奥赛康药业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苏01民初1090号。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文 /刘云峰

5月10日,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药业”)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诉奥赛康药业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苏01民初1090号。

诉讼请求显示: 1、确认被告研制、注册的沙格列汀片产品落入原告名称为“基于环丙基稠合的吡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它们的制备方法及用途”(专利号:ZL01806315.2)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即截止于2021年3月5日之前,含当日的任何日期,下称“涉案专利有效期”),不得实施侵犯原告涉案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即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不得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十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系住所地在瑞典的法人,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于2014年5月23日由原专利权人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以下简称“BMS公司”)转让给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注册批件,进行相关市场宣传、注册商标、招聘医药代表、并且即将大批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奥赛康在公告中指出,2012年,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凯尔公司”)与奥赛康药业签署了《“沙格列汀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书》,威凯尔公司确认奥赛康药业可以自2016年1月1日起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研究、申报注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沙格列汀片剂(2.5mg/5mg)等实施第ZL01806315.2号发明专利的行为,且不会因上述行为而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4年,BMS公司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职能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书面《声明》,同意威凯尔公司及其委托、指定的药品制造商申报注册、生产沙格列汀原料药和片剂,并确认奥赛康药业为威 凯尔公司指定的制剂制造商,声明有效期至专利有效期满。 收到诉讼材料后,公司已组织法务人员及律师准备证据材料,积极应诉,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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