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退货并已撤诉 *ST工新子公司涉诉结案

2019-07-12 08:58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诉讼的结果哈中院认为,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5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撤诉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初504号],具体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原告”) 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3日,中教仪与汉柏科技签署了编号为HZXY-ZJY-HB2017的《框架销售合作协议》,约定由中教仪作为汉柏科技的代理销售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汉柏科技的自主品牌OPZOON的全系列产品,并签署了相关《销售合同》。2019年1月,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照相关约定,继续提供产品的售后安装、技术服务支持、保修服务,中教仪要求与汉柏科技解除合同,将全部产品退还给汉柏科技,同时要求免除向汉柏科技支付合同款的义务。因此销售合同纠纷,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后此案件转交哈中院审理,由于双方已协商和解,并且中教仪已完成退货,中教仪于2019年6月18日向哈中级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本次诉讼的结果 哈中院认为,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889.09元,减半收取计590,444.51元,由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中教仪已完成退货并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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