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药业发布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50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被授予

2019-10-17 08:58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和《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药业”或“公司”、“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普通股。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50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 万股的 0.65%。其中,首次授予约 40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 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0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 万股的0.52%;预留约 100.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0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 万股的 0.1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高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万股的 1.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5、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117 人(以当前人员情况估算,正式执行方案将以方案公告日情况进行调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公司管理团队;领军级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8、公司具备以下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1)2018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11、本激励计划授予(首次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0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8 元,2020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9.7%,且两者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86 元,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7.9%,且两者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92 元,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7.1%,且两者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12、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4、本激励计划需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予以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1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16 、 本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后 , 将 不 会 导 致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要 求 。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1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2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8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1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7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0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3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2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新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公司管理团 队;领军级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届满之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 《有关问题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公司章程》 指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公司管理团队;领军级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47 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公司管理团队;领军级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团队。该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可直接有效的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在实施对象范围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在有效期内实施一次授予,具体激励对象及标准由董事会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50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 万股的 0.65%。其中,首次授予约 40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0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 万股的0.52%;预留约 100.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00%,约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 万股的 0.1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高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887.3076万股的 1.0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下表均以当前人员情况估算,正式执行方案将视方案公告日情况进行调整,预留部分的分配比例另行确定):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 人员类别 人数/岗位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李立群 董事长 1.40% 0.009% 余 红 总经理 1.40% 0.009% 张 健 副总经理 1.40% 0.009% 王 迈 职工董事 1.40% 0.009% 周 鸿 董事、副总经理 1.40% 0.009% 王 欣 副总经理 1.40% 0.009% 倪振国 副总经理 1.40% 0.009% 焦 艳 董事会秘书 0.60% 0.004% 公司管理团队;领军级 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 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 109 69.63% 0.454% 团队 预留 30 20% 0.13% 合计 147 100% 0.65%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首次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2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2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 14.33 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 14.31元;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4.38 元;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4.08 元。 三、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定价基准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4、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三者选其一)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指预留部分授予信息披露日。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注:(1)每股收益,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下同。 (2)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比率。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0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8 元,2020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9.7%,且两者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86 元,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7.9%,且两者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92 元,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7.1%,且两者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2%。 注:(1)每股收益,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下同。 (2)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比率。 (3)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4)若公司未来通过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新增加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未来年度净利润增加额计算。 (5)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6)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解锁比例 优秀 100% 称职 100% 基本称职 80% 不称职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行业上市公司,拟选取主营类型相近、资产运营模式类似的同规模级别 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收取授予款项并确 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 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19 年 10 月 15 日交 易均价 14.32 元/股)-授予价格(7.20 元/股),为每股 7.12元。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19 年 12 月 31 日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份额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20 年(万 2021 年(万 2022 年(万 2023 年(万 (万股) (万元) 元) 元) 元) 元) 501.25 3,568.90 1,284.80 1,284.80 695.94 303.36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四)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五)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并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六)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应回购事项时,于六个月内完成回购工作。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核算。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 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 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 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其他约定 对出现本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五)款规定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可在授予价格的基础上,加上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核算。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在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如果本激励计划的中文版本和非中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本激励计划的中文版本为准,且非中文版本将会被视为遵照中文版本的规定。 五、根据新交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只要本激励计划仍然在实施中,本公司将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如适用): (一)负责管理此项计划的委员会中每位委员的姓名: (二)关于下列激励对象: (1)作为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的激励对象; (2)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士的激励对象;以及 (3)除上述第(1)和第(2)项下以外,被授予超过本激励计划下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5%的激励对象;以及 披露就以下信息: (1)激励对象的姓名; (2)该激励对象在受检财务年度受获限制性股票的总数; (3)自本激励计划开始至受检财务年度结束该激励对象受获限制性股票的总数; (4)在受检财务年度被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 (5)在受检财务年度仍未被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 (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新交所的上市规则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果上述要求中的任何一项不适用,则需要在年度报告中包含一则适当声明,说明此项规定不适用。 六、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电鳗快报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新闻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京ICP备17002173号-2  电鳗快报2013-2020 www.dmkb.net

  

电话咨询

关于电鳗快报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