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因2018 年中期报存重大遗漏吃罚单 实控人遭10年证券市场禁入

2020-01-08 10:59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刘云峰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文/刘云峰1月8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发布公告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

        《电鳗快报》文/刘云峰

        1月8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 发布公告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7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3号)。

        公告显示,经查明,新光圆成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 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假借支付第三方股权收购款名义,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017 年 5 月 12 日,新光圆成子公司浙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某地产)与南国某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某豆)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受让南国某豆持有的无锡汇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在虞云新的安排下,万某地 产以支付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7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向南 国某豆划转共 760,000,000 元资金,之后南国某豆通过无锡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将款项最终划转至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集团,由新光集团实际占用,该金额 占新光圆成 2017 年底浄资产 9.46%。上述事项发生后,新光圆成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也未在 2018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公告中披露 了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实。

        (二)新光圆成及其子公司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假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018 年 5 月,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光圆成及其子公司万某地产 将其应还新疆华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101,166,666.70 元、江西跃某实业有限 公司 307,277,777.78 元、上海坪某实业有限公司 204,333,333.34 元、陈某 62,449,999.99 元资金直接转入新光集团,新光集团并未向债权人归还上述款项, 由其实际占用。上述债务转移事项由虞云新下达支付指令,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张云先负 责执行,累计向新光集团提供资金 675,227,777.81 元,占公司 2017 年底净资产 8.41%。 新光圆成未按照 2018 年 4 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10.2.4 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亦未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告[2017]18 号,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在 2018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 年中期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一)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新光圆成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违规为虞云新、周晓光、新光 集团及新光集团子公司浙江新某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饰品)、上海希 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希某)等关联方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金额为 2,951,910,000 元,其中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生的金额为 2,601,910,000 元,占新光圆成 2017 年底净资产 32.39%。截至 2019 年 5 月 4 日,违规担保本金余额 2,751,910,000 元。

        (二)共同借款新光集团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向自然人方某校借款 80,000,000 元并签订《借 据》,新光圆成、新光圆成子公司义乌某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某中心)作为新光集团及其子公司新某饰品的共同借款人签字,周晓光、虞云新作为保证人签字,该金额占新光圆成 2017 年底净资产 1%。

        新光圆成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9.11、10.2.3、10.2.4 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披 露上述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事项,并且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 生的违规担保未按照《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在 2018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支 付指令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安徽证监局认为,新光圆成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事项, 披露的 2018 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周晓光时任新光圆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兼任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虞云新时任新光圆成董事,同时兼任新光集团副董事长,新光圆成为新 光集团子公司上海希某违规担保事项由周晓光安排、指使,新光圆成其他违规担 保事项、共同借款事项、新光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新光圆成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均 由虞云新决策、安排、指使,周晓光在有关资金划转审批单、担保合同、借款合 同上签字,知悉上述事项,周晓光、虞云新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华龙时任新光圆成财务总监,张云先时任新光圆成监事,同时兼任新光圆 成子公司万某地产财务总监和董事,胡华龙、张云先在知悉债务转移事项不合规 的情况下,仍按照虞云新要求执行资金划转,在上述违法事项中未履行勤勉尽责 的法定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晓光、虞云新为夫妻关系,其二人作为新光圆成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 指挥并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责令新光圆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对胡华龙、张云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周晓光、虞云新作为新光圆成董事、实际控制人,其指使、安排新光 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共同 借款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虞云新、周晓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安徽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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