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大联浙江两宗违法遭罚80万 不如实记载手续费

2020-04-07 02:11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朱志辉对盛世大联浙江分公司不如实记载中介业务及手续费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责。...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30号)显示,盛世大联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大联”)浙江分公司存在不如实记载中介业务及手续费;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0万元。

        朱志辉对盛世大联浙江分公司不如实记载中介业务及手续费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浙江银保监局于2016年9月核准朱志辉盛世大联浙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盛世大联的大股东为上海盛大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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