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

2020-07-08 08:49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张凌云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7月7日晚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恺英网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电鳗》文/张凌云

        7月7日晚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恺英网络”)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据悉,恺英网络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 调查字 2019131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162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

        《行政处罚事决定书》内容显示:

        当事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陈行路 2388 号浦江科技广场 3 号楼。 金锋,男,1988 年 7 月出生,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永聪,男,1983 年 8 月,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恺英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恺英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 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 九晋支付 5,000 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 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 年 9 月 29 日,上海悦腾将该笔 5,000 万 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上海 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 5,000 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 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 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5,000 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 5,000 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 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 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 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 修订》)(财会(2006) 3 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 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 2018 年度虚减净利润 4,375 万元,占恺英网络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438.53 万元的 25.09%,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恺英网络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永聪、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金锋应对恺英网络 2018 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恺英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永聪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金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缴纳罚 款 60 万元,陈永聪先生、金锋先生已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账户缴纳罚款各 30 万元。 另外,公司已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

        1、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 制度,针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充分问题所反映出的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法 规贯彻不到位情形,进一步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 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会计核算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2、公司财务部认真总结本次事项的教训,针对具体业务情况,加强对《企 业会计准则》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学习培训,提高在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严格按照经济实质审慎进行专业判断和估计。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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