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0-08-24 09:59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石磊磊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于2020年8月23日终止,该协议终止后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均无须就该协议的终止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双方确认,于本协议签署时,任何一方于...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0-119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蒙牛”)和柴琇于 2020 年 1 月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三方合作协议》”),对公司与内蒙蒙牛的战略合作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基于领先的生产研发能力,积极开展各类奶酪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并进行销售渠道共建、营销资源共享、产能布局提升等多方面多维度的业务合作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与内蒙蒙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原协议》”)。 现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之需要,公司与内蒙蒙牛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和 法规,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双方战略合作 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终止,该协议终止后对双 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均无须就该协议的终止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双方确认,于本协议签署时,任何一方于《原协议》项下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 3、双方确认,《原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三方合作协议》的继续履行,《三方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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