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改革2年间 | 证券监管执法升级跃进 护航注册制行稳致远

2021-08-17 10:26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邵好 | [要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市场法治建设衔枚疾进的两年正是注册制从原点划出“生长曲线”的两年。

        7月初,《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印发,这是A股历史上首个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同时,证监会连续三场新闻发布会将严打证券违法违规的声浪推向了高峰。

        一份顶层文件、三场发布会,成了对试点注册制改革两周年的精彩注解。

        两年来,注册制改革厚植了资本市场法治土壤。随着注册制改革向深水区推进,证券监管执法将在法治化的道路上走向新的实践疆界,让这场肩负资本市场深化改革重任的“试验”摆脱最初的稚嫩,走向更广阔的空间。

        扎篱笆,法治供给“有闭环”

        追根溯源,市场法治建设衔枚疾进的两年正是注册制从原点划出“生长曲线”的两年。

        当注册制改革把决定权交还给市场,也给出了“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命题,加速基础法律制度的“更新迭代”,让证券领域的立法导向、刑事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的配套保障三者的目光更为聚焦和统一:提升证券违法犯罪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

        由此,市场法治建设日臻完善。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除了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最令市场热议的当属引入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和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追责力度加大: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最高定额罚款从原来的60万元抬升至2000万元;紧盯“关键少数”责任的“双罚制”应运而生,除发行人之外,欺诈发行的直接责任人、指导欺诈发行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也被“圈定”为高额行政处罚的对象。

        司法保障的步调保持高度一致,力度空前。为保障注册制改革,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出具专门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同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出台相关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金融审判机制、依法惩治涉科创板刑事犯罪等多项具体措施。一个月后,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聚焦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紧扣审判执行工作推出了配套保障措施。

        司法审判的标尺也更为统一。2019至2020年,最高法先后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涉及的重大性、案件移送、代表人诉讼等认定予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2020年7月31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

        “刑事追责”在高涨的呼声中迅速升级。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发布。修改后的刑法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三类犯罪的刑罚力度,突出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犯罪的刑事制裁,充分发挥“重典治乱”功能。

        一个“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制度供给闭环正在形成。

        筑防线,监管执法“零容忍”

        注册制改革让制度建设快马加鞭,证券监管“零容忍”机制的咬合更趋紧密。监管执法对大案、要案、热案加快查处,严格执法,不断突破,改变了过往“失之于宽、软”的固有印象,为注册制筑起法治的牢固防线。

        2019年,证监会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2020年,从严从快从重查办的声势更显:证监会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两年来,獐子岛、“两康”等大案走向“清算时刻”;索菱股份、藏格控股、龙利生物等造假周期长、手段隐蔽复杂、系统造假突出、造假恶意强的案例案情“水落石出”;向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的长园集团等其他造假反面典型也被公开“以儆效尤”。

        执法严格践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紧盯围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捍卫市场诚信基础。2020年,证监会累计对57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雅本化学、宜华生活、广东榕泰、*ST天成、天目药业、天夏智慧等在列。随着这些“名噪一时”的代码或者名字在监管压力下还原实情或揭开风险的盖子露出“真面目”,相关公司和责任人终须为违规披露“买单”。

        对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追究力度也在升级。在2020年证监会公布的20大证券稽查典型违规案例中,有4家中介机构“上榜”。其中,有对“忽悠式”“三高”重组虚增注入资产推波助澜的评估机构,也有对重组出具误导性陈述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没有充分关注上市公司重要事项的审计机构。尤其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先后落地施行的背景下,监管执法加大了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例如,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罚没570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华泽钴镍、千山药机、康得新等多起审计失败案件,屡遭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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