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分文未动”信用卡却背负16万欠款?银行起诉后因何败诉?法院这样判

2024-03-21 09:37 |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 | 作者:水尧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金某办理的究竟是何种业务,申领的是一张怎样的信用卡,又因何遭银行起诉还款?

        信用卡欠款十余万元,银行起诉后因何败诉?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法治封面】司法建议开良方 破解信用卡纠纷困局》,其中所述的被告金某因累计欠款16万余元,从而遭到银行起诉。对此,金某表示自己从未使用过该张信用卡,拒绝偿还银行欠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案件,最终判定银行败诉。

信用卡“分文未动”却欠款16万,

用户遭银行起诉还款

        相关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庭审中,XX银行起诉原告,截至2022年4月1日,金某共计欠款163953.02元(其中本金150000元、利息10451.72元,违约金1083.18元,分期手续费2418.12元)未予清偿。

        金某办理的究竟是何种业务,申领的是一张怎样的信用卡,又因何遭银行起诉还款?

        法庭上,金某称:“起初我接到电话,被问了是否需要贷款,对方称有一款15万元额度的卡,我没有了解太详细便去网点办理了,办理过程很快,几分钟后便完成了。”

        判决书显示,2021年4月14日,金某向XX银行申请XX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金额为150000元,分期期数为60期,总手续费为22500元,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近似折算年化费率5.64%,资金用途为其他日常消费,金某在《XX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

注:《法治在线》栏目截图

注:《法治在线》栏目截图

        对于XX银行的起诉,金某答辩称:“当时办完卡后我便想提现,但(银行)营业员告知我不能提现,不能退卡,只能消费。于是,营业员告知我拨打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因一直未打通便搁置了。我没有用过这笔钱,也未向银行申请过提前还款,银行也未告知可以提前还款。”

        于是,直到银行起诉要求金某还钱,他才想起这张被遗忘的信用卡。

        此外,金某还表示,他办理上述卡片的目的是取钱用于建房,但办卡之前,营业员并未告知其不能取现也不能退卡。

        据询问笔录中记载,XX银行认可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告诉金某该业务不能取现,但金某也没有提前说明,曹某某(网点营业员)只是协助金某如何操作,“不能提现”当时确实没有提前说。

        该行称,乐分易细则的条款是在电脑上显示的,因为没有时间,所以没有逐条告知客户权利和义务,只是告诉客户事后可以去官网上查看,只向金某说了最重要的事项。该行明确前述最重要的事项指的是总金额、总分期数、年化率、可能的手续费、注意查收账单、有问题拨打免费客服电话、乐分易的其他规则可以去官网查询。

用户是否了解条款项目?

银行称部分内容已加黑提示

        既然金某没有使用过这张信用卡,为何银行要求其不仅需要偿还15万本金,还需要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XX银行方面称,其认可本案信用卡乐分易账户中的15万元属于额度,普通的信用卡属于“消费多少还多少”,但乐分易业务不是普通的信用卡,因为以金某的资质来看,其无法申请到15万元贷款或者额度,既然金某申请了乐分易业务,便应该遵循乐分易条款约定。

        另外,XX银行称,虽然金某没有使用15万元,但是因为他未按照约定还款,该卡已经被银行止付,目前他只能另行筹措15万元还本停止止付,如此金某还可以享受该15万元的额度,但依然不可以取现,只能消费,没有分期。

        在庭审笔录中,针对是否提前告知金某不能取现一事,XX银行表示第一次与营业员沟通时,业务员表示没印象,在第二次沟通时,业务员表示口头告知了,但不知金某当时是否听清或是否理解,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但申请表中重要提示部分已经列明了不能取现不能转账。此外,在申请人声明中就“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乐分易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否则,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部分已经加黑提示了。

        金某对此称:“办卡时没有提示我注意这些内容,仅表示尽快使用,未告知不使用也要还款。”

        XX银行称,就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本金均需要还本付息的内容只是从正面说尽快使用,没有反面向金某强调,对于申请表中的重要提示会口头告知,但是不确定金某是否听清或理解。

        金某称其没有实际使用这张卡,在此情况下XX银行要求其还本付息。

法院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工作人员存在漠视客户权益的服务瑕疵

        法院认为,虽然XX银行向本院提交的由金某本人签字确认的《XX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就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以加黑字体形式予以标识,但是,首先,此申请表中“征信授权书(个人征信业务)”及“申请人声明”处通篇为加黑字体,不足以引起申请人注意。

        其次,XX银行自述办卡签约时告知金某的重要事项中未包含此前所列格式条款内容。后XX银行在庭审中反言表示无法确认其办卡时口头告知金某的内容,金某是否听清和理解。

        最后,结合金某办卡当日因该业务无法提现无法实现其办卡目的便表示退卡一事,可以看出XX银行在办卡时未向金某充分介绍该业务的使用规则,并确保金某知晓和理解该业务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因此,法院依法认定XX银行未向金某履行上述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另外,法院指出,XX银行未按规定确保金某已经充分知晓和理解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金某在无法实现办卡目的要求XX银行予以退卡时,XX银行更未积极协助金某拨打电话办理提前还款或进行账务处理,以减小金某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XX银行工作人员存在漠视客户权益的服务瑕疵。

        法院认为,XX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加大营销人员的系统培训,以客户角度出发,以客户为中心,始终维护客户利益,以优质的金融服务来赢得客户的信任。最终,法院驳回XX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指出,该案件的出现暴露了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没有了解客户真实需求的情况下,盲目发卡,在办卡当中,没有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客户进行逐条提示解释说明,确保客户清楚地知道这张卡有哪些功能,哪些权利义务。

        据了解,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信用卡纠纷307.8万件,占银行全部起诉案件的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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