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背后错综复杂的股权代持:一场高风险的资本游戏

2018-01-29 10:44 | 来源:未知 | 作者:邓雄鹰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那些隐藏在错综复杂交易背后的股权代持行为,在穿透化监管的大势下变得无处藏身,并随时会演变成一场高风险的资本游戏。

       在三起险企违规股权被保监会撤销清退后,还有七家险企的违规股权清退正在路上。那些隐藏在错综复杂交易背后的股权代持行为,在穿透化监管的大势下变得无处藏身,并随时会演变成一场高风险的资本游戏。
 
  以被保监会撤销了1.05亿股增资许可的长安责任保险为例,该笔投资的名义股东泰山金建与实际出资人中方荣信,这场隐秘但始于合作的股权代持不仅早已陷入多场诉讼纷争,更成为严监管的重惩对象。
 
  对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东泰山金建而言,这次股权代持虽预计为其带来1200万元收益,但其却不得不面对长期处于违规状态这一困境,并最终成为此次违规股权清退的反面范例。
 
  对于与泰山金建约定拥有相关股权收益的中方荣信来说,为了享受险企股东待遇,其在股权收益转让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认购款17.8亿元,但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有此受罚案例,该公司未来再想进入保险业恐将遭遇更严审查。
 
  对于长安责任保险其他股东来说,泰山金建和中方荣信的代持行为规避了公司章程赋予公司原股东享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设定条件。长安责任保险第一大股东长安保证担保在起诉中就提出,泰山金建和中方荣信通过代持股方式规避监管,达到认购新股成为股东的目的,客观上剥夺了长安担保保证公司对于长安责任保险增资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长安责任保险来说,股东违规问题处于监管高压之下,其经营和运作亦难免受到影响。
 
  实际上,对于险企股东投资入股可能出现的各类违规情况和潜在风险,保监会早在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就已明确规定。例如,针对资金来源,《办法》要求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针对股东代持情况,《办法》亦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
 
  相关机构甘冒违规风险暗中代持,或为达到完全控股险企目的,或为获取差价。他们自以为抽屉交易不会大白天下,可是,由于交易双方对于保险经营的理念和流程理解不同,代持行为发生信任风险和诉讼问题的概率远远大于合规交易。
 
  例如长安责任保险案例中,泰山金建和中方荣信对于合同和实施细节各执一词、各自理解,最终导致诉讼难解。同时,在保监会加强公司治理和穿透式监管的导向下,险企开展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仅更加严格,监管机构的多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也往往令违规行为难以藏身。
 
  在股权管理制度层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面修订已在2017年完成了第二轮意见征集。根据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化股东监管和资本真实性核查,以确保股东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在防控风险成为金融监管重要任务的大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以股权代持这类高风险资本游戏为代表的违规行为将长期处于监管高压之下,难有容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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