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发布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2-09-21 09:36 | 来源:电鳗快报 | 作者:侠名 | [快评]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2-056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 简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深圳证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并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董事会秘书钱智龙、财务总监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公司将继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以上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今后公司将继续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体系。

同时,公司将持续地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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