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5亿元贷款纠纷警示:保证金亦非万无一失

2018-07-09 11:13 | 来源:未知 | 作者: 李玉敏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5亿贷款的纠纷,也许会因为山东省高院的判决而尘埃落定,但企业做如此融资安排的背后,竟是企业高达十几亿的民间借贷亏空无法弥补。

  5亿贷款的纠纷,也许会因为山东省高院的判决而尘埃落定,但企业做如此融资安排的背后,竟是企业高达十几亿的民间借贷亏空无法弥补。
 
  5亿保证金到账,5亿贷款当日发放。
 
  这是每一家银行多年来梦寐以求的业务:无一丝风险地“躺收”贷款利息收入。更何况,保证金比抵押物更省心省力,不存在抵押物处置的种种问题。
 
  这当然也是信贷员多年来梦寐以求的业务:既维护客户发放贷款,又收入一笔保证金;业务日趋白热化竞争时,这样一笔合法合规的无风险贷款足以傲视地方银行同业“群雄”。
 
  然而,正是这笔不可能出任何风险的贷款,出了风险,最终闹上法庭。
 
  2017年11月,东岳化工公司、东岳高分子公司分两起案件(标的分别为3亿元、2亿元),以青岛交行等为被告,向山东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无效,并要求青岛交行返还5亿元“回购准备金”。
 
  今年6月14日,山东省高院一审判决,交行在与东岳两公司的纠纷中胜诉,不用归还5亿元资金。不过,这起民事纠纷背后,还有交行四名员工因“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淄博市桓台县法院分别判处2-6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对这一判决结果,四名当事人不服上诉。2018年5月,淄博市中院认为四人的有罪判决因为“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被发回重审。
 
  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有待法院判决,但银行两项较为常规的业务风险却值得行业重新审视。
 
  据了解,该笔贷款各项手续齐备,亦符合银行各个风控环节。如果人没有失职,业务流程没有问题。那么,究竟是这样的贷款模式错了,还是银行多年来的风控理念出了问题?
 
  源起:貌似“三赢”的三方合作模式
 
  事情的起因是交行青岛分行与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简称“盟诚系”)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泉公司”)、山东恒泰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泰公司”)之间的5亿元贷款。
 
  企业融资似乎不是因为缺钱。付出5亿保证金,拿到5亿贷款,貌似不赚不赔,财报上却变成了10亿元(同时拥有5亿元保证金和5亿元货款)。这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着实是个大利好。
 
  12月是银行每年最为忙碌的时间。不仅是为年终决算,也是业绩冲刺最后关头。2014年12月。交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有关人士在百忙中接待了东岳集团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滨、盟诚系负责人李方学和田茂连。几位企业代表来意明确:洽谈并申请贷款。
 
  他们表示,盟诚系为东岳集团销售商,双方存在贸易往来。时至年底,“为了报表好看”,想通过贷款形式获得资金支付东岳集团货款。为帮助盟诚系获得贷款,东岳集团可提供“回购准备金”。
 
  不过,因为东岳集团是香港上市公司,不能签订内地银行通行的“保证金合同”。资料也显示,东岳集团创建于1987年,2007年在香港主板上市,为亚洲规模最大的氟硅材料生产基地、中国氟硅行业的龙头企业。
 
  于是,看似“三赢”的三方合作模式诞生。即交行向盟诚系公司提供贷款,贷款用于购买东岳集团产品,直接受托支付给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东岳化工)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东岳高分子)。同时,由东岳集团在交行存入5亿的“回购准备金”。贷款到期后,盟诚系应用销售化工产品所得的资金偿还贷款,但如借款人盟诚系无法到期还款,则用东岳集团的“回购准备金”偿还贷款。
 
  2014年12月29日,年末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东岳高分子和东岳化工通过银行转账将5亿元存入其在交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当日,两公司再将该5亿元转至《三方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户名为“交行保证金-东岳高分子缴存户”以及“交行保证金-东岳化工缴存户”账户。同一日,交行按合同约定发放5亿元贷款。
 
  回过头看,这种三方合作模式实可谓三赢,堪称完美。事实上,贷款发放后的安生日子并没有多久。
 
  2015年6、7、9月,盟诚系先后3次出现迟付利息情况,交行青岛分行于2015年10月扣划了东岳子公司在该行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用于偿还贷款。
 
  同年11月2日,东岳高分子公司向银行查询时被告知款项已被交行青岛市北支行扣收,公司遂即向桓台县公安机关报案。东岳集团认为,该集团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滨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
 
  至此,故事仍然没有结束。东岳集团似乎想与交行重修旧好。
 
  据交行青岛分行人士介绍,在前述5亿元回购准备金被扣划后,东岳集团和盟诚系公司相关人员并没有放弃贷款,而是再次向市北第一支行提出,继续按照三方合作模式申请贷款。当时行长戚静要求,要继续贷款,必须由东岳集团董事长张建宏亲自来青岛洽谈。
 
  2015年11月,张建宏亲赴青岛商谈贷款。2015年11月30日,又一年年尾,盟诚系和东岳子公司以同样模式在交行青岛分行申请了一笔4.8亿元的贷款业务。而交行方面给予其4.8亿授信额度,实际发放贷款额2000万元,回购准备金2000万元。
 
  次年1月28日,桓台县公安局前来交行青岛分行调查东岳集团李滨挪用资金案有关情况。交行彼时认为该笔贷款涉及司法诉讼,即依照约定扣划了2000万元的“回购准备金”。
 
  东岳集团同时指控交行青岛市北支行行长戚静,在明知李方学、田茂连和李滨制造还款假象、应付上市公司审计的情况,为达到增加存款、赚取利息等目的,安排操作了《三方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致使东岳两子公司的5亿元存款被扣划。
 
  2017年11月,东岳化工公司、东岳高分子公司分两起案件(标的分别为3亿元、2亿元)向山东省高院起诉青岛交行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无效,并要求青岛交行返还总计5亿元“回购准备金”。
 
  重新梳理案件,几个“不寻常”足以引起整个银行业的重视。
 
  “不寻常”之一:足额保证金为何还要办贷款?
 
  无论在票据、信用证还是其他的贸易融资方式中,保证金的比例都是根据企业的资质来确定的,银行当然是希望保证金比例越高越好,可是100%的全额保证金实属蹊跷。
 
  既然有100%的资金为何还要融资?如果是三方的担保模式,核心企业既然愿意100%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保证,为何不直接允许赊账,还要额外向银行支付一笔利息?
 
  重新审视三方合作模式。也就是说,上游企业向银行提供保证金,银行向下游企业发放贷款,贷款用于下游企业对上游企业的货款支付。本案中,通过三方合作模式,东岳集团账面上的资金由5亿元变为10亿元,其中包括下游公司付给的5亿元货款,还有5亿元“回购准备金”。
 
  受访的交行人士表示,三方合作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这种做法在年底前尤为突出,可实现销售企业较好的年度账面业绩。
 
  也有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种三方合作模式,站在银行的角度可谓是完全无风险,稳赚利息还不会损失贷款本金。
 
  该负责人同时无奈地表示,年底冲业绩,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银行,都普遍存在。换言之,没有风险的业务,谁不抢着做。尤其是在年末,这个重要的时间窗口。然而,正是一些看似“零风险”业务,可能恰是风险本身。
 
  在我国银行业,根深蒂固的理念是,能否发放贷款,关键看抵质押物。观察企业现金流的作业方式,银行固然掌握,但实际审贷时仍只是个辅助因素。
 
  这种强调抵质押物的作业方式,甚至有可能导致银行风控的偏离和失真。
 
  “不寻常”之二:是保证金,还是存款?
 
  由于东岳方面企业代表此前声称,东岳集团是香港上市公司,不能签订内地银行通行的“保证金合同”,因此东岳集团向交行提供的是“回购准备金”。
 
  但因盟诚系在收到贷款半年后先后3次出现迟付利息的情况,交行青岛分行于2015年10月扣划了5亿元“回购准备金”用于偿还贷款。
 
  东岳集团交涉无果后报警声称,5亿元存款被骗。
 
  至此,围绕东岳集团存在交行的这5亿元资金性质,双方产生了纠纷。
 
  交行青岛分行认为,这5亿元回购准备金属于类保证金性质,故在贷款发生风险时进行了扣划。而东岳集团坚称是存款,拒绝承认《三方协议》的合法性,称是其员工李滨和盟诚系公司、银行员工合伙欺骗,导致该公司5亿元资金处于担保状态,被扣划后要求银行返还其存款。
 
  2017年11月,在李滨、交行四人的刑事判决确定之时,东岳高分子、东岳化工向山东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交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以及盟诚系两家公司,要求认定三方协议无效,并返还5亿元回购准备金。交行方面也提出反诉,要求东岳两子公司和盟诚系返还被骗取的贷款。
 
  2018年5月30日,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6月14日,山东省高院作出了两份分别为(2017)鲁民初117号和118号的民事判决。
 
  这两份判决认为,《三方协议》签订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材料均加盖了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的印章,两公司对印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交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与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所发生的业务。李滨的行为是否经过了特别授权,是否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是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的内部管理范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法院还认定不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关于5亿元款项如何处理?
 
  山东省高院认为,东岳两公司虽然因交行扣划回购准备金而有5亿元损失,但其同时获得了盟诚系公司支付的5亿元的融资款,并未受到实际损失。相应的,交行虽然发放了5亿贷款,但同时扣划了东岳两子公司5亿元回购准备金,也未造成贷款的损失问题。所以无论是东岳两公司还是交行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不寻常”之三:两次询证函的“一样”与“不一样”
 
  是保证金,还是存款的问题上,本案还有一个插曲。业内人士分析,这段插曲可能导致银行业更加谨慎地提供类似服务。
 
  因为上市公司审计需要,2015年年初,“东岳子公司”先后两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至交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询证其在交行的存贷款等业务信息,包括5亿元“回购准备金”的情况。
 
  第一次询证,市北第一支行拒绝,称“(该账户)系银行保证金账户,有未完成保证事项,非银行存款”。2015年2月11日第二次询证,该行回函中,在上述账户上的资金“是否被质押、担保或者其他使用限制”上标注的是“无”。
 
  由此,企业方更加认定该笔资金为存款,而非保证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询证函显示,两份询证函内容几乎完全一样,银行存款第一个表格里第一栏东岳高分子的存款仅800元,第二项“交行保证金-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缴存户”里有现金3亿元。第一份询证函中,在银行员工签章处,有手写的“XX是交行保证金账户,有未完成保证事项,非银行存款”,第二份则没有这个说明。
 
  交行方面认为,两次询证函回函,看似内容存在个别不一致,但实质上是一致的,即两次回函均未将“交行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看做是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在交行的存款。
 
  有银行业资深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属于企业的银行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这5亿元资金在交行账户而非企业账户,应认定为银行的资金。
 
  前述山东高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也表示,关于交行青岛市北支行加盖印章的银行询证函,已在账户名称部分明确列明保证金账户,与载明的“无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本身就相互矛盾,交行青岛市北支行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的行为不足以使东岳两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亦不能证明交行青岛市北支行知晓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而故意出具。
 
  而刑事判决中,正是由于出具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函件,市北支行行长戚静和会计主管费璟波被认定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此,交行方面认为,《询证函》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向银行发出的函件,用以核对被审计单位在特定日期银行存款、贷款等各项业务信息。它从本质上是一种对账函件,不具有财产价值,也不具有流通性,不应认定为金融票证。
 
  也有银行方面人士认为,询证函回函本是银行的一项常规、低风险业务,如果被列为金融票证,对其法律属性认定不当,银行必将限制此项业务的办理,这将影响到审计机构审计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不寻常”之四:“为了报表好看”的贷款竟涉民间借贷
 
  5亿贷款的纠纷,也许会因为山东省高院的判决而尘埃落定,但企业做如此融资安排的背后,竟是企业高达十几亿的民间借贷亏空无法弥补。
 
  东岳集团报案后,交行方面方才知道,原来自2011年4月起,李滨通过东岳高分子和东岳化工将东岳集团十多亿元资金长期拆借给盟诚系公司,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赚取资金利息。
 
  李滨在判决书中供述称,其在东岳集团结算中心担任副主任,负责东岳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融资、考核、结算等工作。从2012年3月开始,其以东岳化工公司、东岳高分子公司“委托贷款”的名义,未通过银行走正规的委托理财手续,向李方学实际控制的盟诚电气及其下属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放贷理财。截至2014年底共逾期147820万元。
 
  李滨表示,2014年年底,为了顺利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岳集团的年终审计,其多次催促李方学让其还款,李方学通过田茂连联系了交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经过商议,确定通过以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贷款。
 
  原来,之前所称的“为了报表好看”而贷款,背后是为了弥补近15亿元的民间借贷“窟窿”。交行发放5亿元贷款后,东岳两子公司并未向盟诚系公司发货,但通过三方协议,东岳集团账面的上资金就由5亿元变为了10亿元,可以弥补账面上5亿元的亏空。
 
  东岳集团作为上市公司也曾于2016年多次发布公告,称怀疑李滨挪用公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给盟诚系9家公司,截至2015年末,尚有9.78亿元未归还。
 
  对此,前述股份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银行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看似很空的一句话,其实有其深意。如果一笔业务,目的是为了“报表好看”、应付检查、年底业绩冲量,看似很合理的粉饰手段,背后可能就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漏洞。
 
  同时,银行要“了解你的客户”不是一句空话,如果仅看财务报表,不掌握一家企业的真实业务状况、资金流向、民间借贷等情况,在和企业打交道时,银行终将吃亏。
 
  未完待续:不寻常的系统性风险
 
  教科书从一开始就告诉人们: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基本要求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银行经营的本质就是协调这三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对风险的承担与管理。
 
  一旦出了风险,是个人之错,还是体系之过?
 
  本案中,刑事方面,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对公客户经理刘兴尚,明知购销合同虚假、此次贷款所依托的贸易背景不真实,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亿元。
 
  对此,交行有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于贸易真实性,银行做了以下工作:前往东岳进行现场调查并在东岳的办公场所签署了相关合同文本,所有印章都是真实的;贷款直接受托支付给了东岳;在发现东岳和盟诚之间的贸易金额很少时,东岳和盟诚书面回复,因为产品价格下行,所以暂未开展业务,待市场行情改善后,再继续开展业务;在做第二笔2000万元业务时,张建宏亲自来青岛,表明贸易真实,希望继续开展业务。
 
  该人士表示,“印章、资金、书面回函、法人代表亲临现场,如果这些还不能表明贸易的真实性,那真的是超出了银行的调查能力和职责了。”
 
  交行青岛分行人士同时表示,“历时近两年的刑事侦查和司法调查证实,我行4名员工与盟诚系公司、东岳集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间均不存在资金往来和行受贿问题。我行员工在该笔贷款业务中从未谋取一分私利。”
 
  这个案子可谓是一个“教科书式”经典案例。即便没有虚假材料、“萝卜章”等一个接一个的坑,最终也没跳出如数到账的全额保证金,是“为了报表好看”的娴熟财务套路。
 
  银保监会强调银行信贷服务实体经济,这绝非虚话、套话。
 
  如若银行不信,风险不在此处,便在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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