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范社保“第六险”试点 险企参与长护险须守9条规矩

2020-12-28 09:20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保险]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被称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正在规范中迎来发展。

        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被称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试点正在规范中迎来发展。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在业内征求意见。

        《通知》的核心内容共9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规范项目投标管理,强化经营风险管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注重护理机构管理,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重点整治突出问题,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这9条规范都围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展开。重点对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服务的投标行为、服务能力、财务管理、风险调节机制、市场退出进行规范,压实公司主体责任,确保服务水平和理赔质量,严肃查处违规问题。

        《通知》要求,参与长护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良好;应加强业务风险管理,注重经验数据的积累,加强对项目经营情况的综合分析,明确在合同中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要对长护险单独核算,有效开展内部审计等。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应量力而行参与服务,不仅要合理设计保障方案,科学核定成本费用,还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行为,防止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试点发生大面积亏损。这份规范性文件,使保险公司经办这一业务时有了抓手、有了方向。”一家养老险相关负责人称。

        《通知》重点圈出了整治查处的一些突出问题: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竞争;挪用、截留、侵占长护险资金;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理赔服务质量低下;合同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泄露参保人信息;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正常经营的情况等。

        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保险公司首先要内部严肃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必要时可责令其退出,并协商医保部门选择承接公司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如何养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探索,长护险在经过四年试点后,明确了作为独立险种的政策地位,试点城市(区)现已扩至49个,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护保障问题。

        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有14家保险公司参与了全国15省、35个城市的长护险项目,覆盖人群超过5000万,为35.8万人提供了长护待遇,在提升参保对象生活质量、保证长护政策落地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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