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翻了”,360万买法拉利,获赔720万

2016-12-16 10:02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汽车]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三年前,重庆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个月就发现车子老是有异响。2015年初,懂车的朋友发

三年前,重庆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个月就发现车子老是有异响。2015年初,懂车的朋友发现了车子有问题——这辆车曾经大修过。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重庆渝北区法院,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要求退一赔三,龚先生可以向4S店索赔1440万元。

2015年10月底,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4S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一审“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4S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2016年12月8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可能会有很多朋友觉得这位龚先生赚大了,360万去买车,最后获赔720万。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种情况是需要按照“退一赔三”的方法去赔偿消费者的,而为什么最后法院的判决成了退一赔一,我们不得而知。通过此事我们也可以发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童叟无欺,要不然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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