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为减持铺路? 东方新星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

2018-05-16 10:39 | 来源:未知 | 作者:谢振宇 胥帅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以上,若要增减持股份,需要进行信息预披露。


  5月15日,东方新星(002755,SZ)公告称,公司实控人陈会利与其23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8.77%)在2011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各方未延长协议期限或签署新协议,已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

      尽管协议签署属于各方意愿问题,但记者发现一个巧合,即5月16日,东方新星合计65.32%的股份将解禁流通。而这天量的解禁股中,包括陈会利及其23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以上,若要增减持股份,需要进行信息预披露。

  解除协议导致股权分散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于2011年。彼时,东方新星实际控制人陈会利与赵小奇、曲维孟等23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了这份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这24名自然人股东中,除陈会利外,其余23名自然人股东各自所持有的东方新星股份均不超过2.09%,其中持股最少的是张国良,持股比例为0.24%。

  成为一致行动人原是为股权控制结构的稳定。东方新星系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改制而来。不过受企业改制政策的限制,上市前东方新星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陈会利的持股比例仅为10.72%。上市后,陈会利直接持股8.04%,陈会利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东方新星20.73%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28.77%的股份表决权。

  在协议中,各方还约定了协议失效时间,即“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36个月后失效。”东方新星在2015年上市,一致行动人协议在2018年5月15日失效,各方“缘尽于此”。

  协议解除后,陈会利仅持有东方新星8.04%股权,公司股权结构重回分散状态。东方新星表示,分散的股权结构可能引致股权控制结构的不稳定,若未来公司股权控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大股东减持受法规约束

  既然东方新星股权分散的问题依旧存在,为何各方不愿意再继续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呢?记者致电东方新星证券部,工作人员并未解释其中原因,只是表示:“这你就要去问其他股东的意愿,请多留意公司公告。”

  记者注意到另外一个巧合,即在5月16日,东方新星有6620万股(占总股本65.32%)的原始股将迎来解禁。其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80名,均为自然人股东。而在上述自然人股东中,赵小奇、曲维孟等23名“前任”一致行动人均位列其中。

  “如果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那增减持股份是要合并计算权益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一致行动人增减持股份也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在2017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另外,上述规定还严格规定减持数量和交易约束。在计算规定的减持比例等部分细则中,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要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其中,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再续签,是否与原始股解禁有关?对此,东方新星证券部工作人员仅表示:“具体看公司公告。”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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